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一2002,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一2002,生物有机肥NY884一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全部
答: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就营改增试点中预付卡、个人出租不动产等问题作出规定,优化相关税收征管。 《公告》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详情>>
答:复混肥料是指同时含有氮、磷、钾三要素或只含其中任何两种要素的化学肥料。如含三要素中任何两种要素的复混肥称为二元复混肥料,同时含有氮、磷、钾三要素的肥料称为三元复...详情>>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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