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按照下列规定扣除:( 1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 4 % 的部分,可以扣除。( 2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 的部分 ,可以扣除。
( 3 ) 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以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5 % 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 5 % 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例 :某商业企业本纳税年度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200万元 ,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2 6 万元, 拨缴的工会经费4 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8 万元。其中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支出分别没有超过规定的扣除限额2 8 万 元 (200万元x14 % ) 和 4 万 元 (200万 元 x 2 % ) , 所以都可以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3 万 元 (8 万 元 - 2 0 0 万元x 2。
5 % ) 则不能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上述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列内容: 没有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 ,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 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 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修保养费用,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和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 职工防暑降温费、 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和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 抚恤费、安家费和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 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以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 税务机关可以合理核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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