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食堂费用能否在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
职工食堂费用能否在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的部分,准予扣除。《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 3号)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 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 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所以“白条”不能人账,并 且不能在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可以按比例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答:应付福利费能否用于单位职工食堂的日常采购吗? 可以。购买米、面、油、菜等,都属于职工福利费核算的范围。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