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股东如何计缴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股东如何计缴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 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人,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 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 息、红利收人,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人再增加长期 投资的行为。首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股东直接投资于其 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其次,居民企业股东可以将这部分免税收 人转增股本的部分相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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