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即如果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继承受到侵害的话,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当事人一直不知道自己的继承权受到了侵害的,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过了
20年的,则不得再提起诉讼了。
另外需要的是,如果继承人从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 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即假如在第19年发现权利被侵害,那继承人只能在1年内提起诉讼,并且这个1年不能中断中止。因为20年是最长的保护时间,超过20年的将不再受到保护。当然如果在20年范围内的2年诉讼时效可以因以下
情况而中止或者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