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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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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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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25 19:18:1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 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  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债权性  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 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 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 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 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 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 他企业为2:1。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 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除了一般企 业应关注的利息支出与生产经营的相关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等因素 外,还应综合考虑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借贷双方实际税负以及利息支出计算方法等多方面因素。

    突***

    2018-03-25 19: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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