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生儿上户口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南宁新生儿上户口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南宁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 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2。 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3。 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南宁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 入户申请;2。 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3。 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1、《公民申报出生登记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落户方); 4、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说明是指个人声明,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属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6、父母民族成份不一致的,还需父母双方到申报地派出所当场填报确认《民族成份申请书》。
答: 办事范围 户口在本地区的居民的新生儿 办事手续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南宁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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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社保金的封存是只因为离职或学习等原因,暂时停缴费用,暂时中止保障,但关系和帐户依旧存在,将来可以启封续保。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