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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处理变化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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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处理变化有哪些呢?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处理变化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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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9 09:37:54
  •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处理变化有: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处理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根据该文件,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而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试点与非试点地区的会计处理并不完全一致: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补充养老保险则与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基本一致,即所需费用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二)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处理。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这里我们要注意,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截至2006年12月31日,企业应付福利费有账面余额的,应继续保留在账面上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也就是说,原来根据财企[2003]61号文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各种保险费,仍应按原渠道列支,直至保留的应付福利费使用结束为止。《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进一步强调,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但《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该文明确了实施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后企业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其比例上限与财企[2003]61号文一样,都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但列支渠道有所变化,即不再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只要应付福利费有余额,均应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以后再统一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执行企业新会计准则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职工薪酬准则”)将凡是与职工个人有关的支出全部纳入职工薪酬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同时统一了职工薪酬的处理原则,除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外,企业支付的职工薪酬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产品或劳务等有关资产成本及期间费用。

    林***

    2017-05-09 09: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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