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 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 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 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全部
第(五)款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 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 规定,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 得征税的问题。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 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 “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规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 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 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 “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是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则应根据员工的职位确定如何纳 税。如果是非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则本企业员工或非本企业员工在本企业内部杂志 发表文章获得报酬应按“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委托作家撰写作品在外部公开刊物上发表,企业支付的费用属于因某一特定事项 临时为企业工作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作品稿酬,一般是按字数确定,确定报酬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作者和出版商在合同中确定,二、是依国家规定执行。 作品的稿酬可采用版税式方法确定稿酬。 版税式方法计算稿...详情>>
答:有稿酬,但需要签约,一级签约需要编辑去找你,是一个人的签约,然后加推,最后收藏达到3000后上架,有时会例外。二级签约只是针对一部作品的签约,并不是个人的,你还...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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