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因延期收到款项垫付增值税如何处理?
施工企业因延期收到款项垫付增值税如何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 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 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j 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归纳为:按照实际收到工程价款的当天、 合同约定的应收工程价款的当天(合同约定按照形象进度结算价款的为发包方书面确 认形象进度的当天)、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当天,三者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通过修改合同达到延期付款延期开票的目的,对公司本身不利。
建议在合同中注 明业主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一旦业主未能按照支付工程款,可以通过违约金得到补偿。
答:1、首先解释定义 营业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和劳务税。 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