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时如何产生的?
公元前2000年左右,大规模的海上贸易活动在地中海沿岸一带兴起。由于当时的船舶比较简陋,航海是一种冒险活动。每当船舶遭遇风浪濒临倾覆时,最常用的应急措施是抛弃部分货物,减轻船舶载重。以便尽快脱离危险。为了使所抛弃的货物的损失能从未抛弃货物的受益方和船方得到补偿,逐渐在航海商中形成一条公认的原则,即共同海损原则。
这一原则于公元前916年被《罗地安海商法》吸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抛弃人海的货物,为全体利益而损失者,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是最早的有关共同海损制度的规定。共同海损体现了风险分摊这一保险的基本原理,因而成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船舶货物抵押贷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7世纪,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海上抵押贷款在从事海上贸易的腓尼基人与罗得人之间开始出现,随后通过希腊传入罗马帝国,最后盛行于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一些国家。在船东或货主航海外出急需资金时,便以船舶或货物作低押向当地商人借款。若船货中途遭遇灾害事故灭失,则无须偿还贷款;若船货安全抵达,则必须还本付息,且所付的利息比普通贷款利息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