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_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以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后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收取利息,此行属于向金融机构借款。因此,集团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筹资分拨给下属单位使用收取的和息,应缴纳营业税。全部
答:首先,要搞清楚国债的性质,属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的,不管是用作公还是用作私,都叫做“挪用国家专项资金”,不叫挪用公款。 挪用国家专项资金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当...详情>>
答:[6]部属事业单位:国库支付中心、关税政策研究中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干部教育中心、信息网络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投资评审中心、中国财政杂志社、中国财经报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