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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须填写买卖双方的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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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须填写买卖双方的联系地址?

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必须填写买卖双方的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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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3-06 15:51:09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 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填写买卖双方的联系地址对合同顺利履行具有非常重 要的法律意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的通知,均可按照合同上的联系地 址发函。
      按照合同上的联系地址发送的函件,即使对方拒收,该函件仍具有 通知的法律效力。当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买卖双方之前所发的函件,可作 为证据使用,用以证明自己积极履行合同或对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因此, 一个有效的合同约定地址既能保障合同履行,在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也有利 于守约方保存违约方违约的证据。
      
      中介公司应在合同条款中增加如下条款“本合同首页记载的 合同各方通信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法定送达地址。上述地址若 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本合同其他两方,否则仍以原地址为所有 通知、文件、资料等送达地址。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 通过邮寄方式的,以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玉***

    2017-03-06 15: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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