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门市部对外销售货物的财税应如何处理?
酒店门市部对外销售货物的财税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法规征收增值税。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自2009.01.01日起将此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答:商品调拨,一般用于企业内部之间的调拨。 如:商业企业商品内部调拨的核算 商品内部调拨是指企业所属不独立核算单位的营业组、门市部之间调剂余缺而进行的商品调拨。调拨...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