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手续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手续是怎样的?
办理部门: 工伤保险处 承诺时限: 45 自然日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 南京市水西门大街73号一楼大厅1、2、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25-84721590 监督电话: 025-84705956 服务指南: 1、不得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工作原因或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事故发生的: 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②饮酒后或者服用、注射国家管制类精神麻醉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③驾驶未经依法登记、拚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
2、工伤判定的有关情形: (1)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3)用人单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受理条件: 工伤认定的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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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理论上,楼上讲的是正确的。 但在实际生活中,不管是否缴纳工伤保险,都是从单位领取。 原因是: 1、如果缴纳了,那么按正常来讲,工伤保险部门是给单位具体负责此事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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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的步骤如下:①民主提案。提案分集体提案和个人提案2种。集体提案由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进村入户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 求村民意见和...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