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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差额计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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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差额计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建筑服务差额计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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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3-16 16:01:17
      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 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 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 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顺***

    2017-03-16 1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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