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
本法第3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 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 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答: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详情>>
答:自己能生孩子为什么要领养,领养孩子需要感情慢慢的培养,小孩大了知道不是亲生父母会产生隔阂的,不宜于教育.自己生的孩子有血缘关系,感情有生具来的,心心相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