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出租企业是否纳入应该增试点范围呢?
厂房出租企业是否纳入应该增试点范围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因此,你公司所经营的厂房租赁和物业管理两个项目不属于应税服务的范围,不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
答:一、你单位租用别人的厂房,发票应该由对方给你单位开具,你单位根据对方开具的厂房租赁费发票入帐,记入相关的费用。 二、出租方取得租金收入涉及的税金: 1、营业税:...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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