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售假冒保健食品如何处置呢?
药房售假冒保健食品如何处置呢?
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规定。 《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现行法律中没有假冒保健食品的明确规定,而该特别规定的第三条第一款提到的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比较符合本案违法情形。因此,应该适用《特别规定》,且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标签的规定。 既然生产企业自2009年3月10日起未生产过保健食品,该产品即为假冒产品,产品的标签内容自然也是虚假、不真实的。该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处理:“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查验资质材料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有相关内容:“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不过,根据该规定第二条“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食品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理应优先适用。持该观点者认为:本案中,药房在采购时,如果查验了上家资质,特别是该假冒保健食品的合格证即检验报告,那么进货当时就能发现产品有问题。
答: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称,近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检查和抽验,在“新稳唐桑芪胶囊”等9种产品中检出化学药物成分,经核实上述产品为假冒保...详情>>
答:详情>>
答:就像流动的河水,人是不能两次同时踏入同一条河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