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否自行约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否自行约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依法约定劳动报酬,但不能脱离实际发生的劳动报酬而约定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需要提醒的是,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与劳动者约定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不仅要为这种违法的方式支付行政罚款,还要承受潜在的风险。而且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劳动者不但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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