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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共有人私分基地给别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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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共有人私分基地给别人合法吗?

宅基地共有人私分基地给别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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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10 20:54:39
      经典案例:1983年年初,某村村民唐某以“一户三人”名义申请了宅基地  建房,当时的家庭成员有唐某、妻子张某、大儿子唐甲。1984年12 月,小儿子唐乙出生。2005年,唐某和妻子张某相继去世,留下一 套旧宅。2008年,唐乙因为结婚问题便另行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建房,  2009年唐甲结婚并育有一子,也想申请一块宅基地建房,但考虑到 父母留下的老宅子年久失修,且占地面积较大,便向村委会申请拆掉 父母留下的旧宅子修建新房。
      村委会考虑到唐甲分户的实际情况,便 同意唐甲在父母留下的宅基地上修建新房。2010年,唐甲准备拆掉 旧宅子修建新房时,却遭到了弟弟唐乙的强烈反对。唐乙认为父母留 下的旧宅子及宅基地是留给兄弟两人的,且有遗嘱为证,哥哥唐甲无 权私自占用宅基地建房。
      两人争执不下,弟弟唐乙便以侵犯自己宅基 地使用权为由将哥哥唐甲告上法庭。>>律师在线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对于兄弟共有的旧宅子及宅基地, 共有人一方能否独占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作为合法的继承人, 唐甲和唐乙兄弟两人有权继承父母留下的旧宅子。
      但问题是:兄弟两 人可以继承父母留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吗?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个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 亡而消灭。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有的,而不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所 以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 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在期间, 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 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关。
      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因家庭 关系的存在而存在。但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会影响家庭关系的 存在,那么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换句话讲,宅基 地使用权并不是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仍然是家庭共同 共有财产而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在本案中,虽然唐某和 妻子张某已经去世,但当时申请宅基地是以“一户三人”的名义申 请的,该户中家庭成员大儿子唐甲依然健在,所以宅基地不存在继承 问题,只有宅子的继承问题。因为宅子是唐甲和唐乙共有的,所以要 想拆除旧宅子,就必须经过兄弟两人的同意。
      因此,唐甲无权独自拆掉属于他们兄弟共有的父母遗留的房子, 也无法继承该房子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并没有发 生继承问题,即使当时申请宅基地的户的成员全部死亡也不会发生继 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 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 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如果户消亡了,那么宅基地使用权应该由集 体经济组织收回,而不可能发生继承问题。除此之外,2008年,唐 乙因结婚分户另行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建房,所以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 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他不能再占有宅基地建房。本案中,如果唐乙没有分户,仍与哥哥唐甲住在父母遗留的旧宅子里,那么唐甲就要经过弟弟唐乙的同意才能拆旧建新。
      
      根据法律规定,数人对同一块宅基地共同享有使用权时,使用宅 基地时,应征得共同享有使用权的全体人的同意。如果一方未经全体 共同使用人同意而擅自占用该宅基地,就会侵犯其他共同使用人的利 益,在调解时,应依法保护其他共同使用人的利益,说服擅自占用 者,按照全体共同使用人协商一致的意见办事。

    A***

    2018-08-10 20: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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