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机动车车辆报废标准有哪些呢?
东莞机动车车辆报废标准有哪些呢?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二)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19座以下(含19座)的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公务车、个人注册登记的非常运车辆除外)使用10年的;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汽车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八)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财政部,商务部公告 2014年第6号 根据“商务部关于发布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和等有关规定,老旧汽车2014年更新报废车辆的范围,并宣布津贴补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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