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税后利润投资享有怎样税收优惠?
集成电路、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税后利润投资享有怎样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计算公式:退税额=利润投资额或转增额750+ (1-25%) X25%X40%
答:经济特区享有的税收优惠有 1.设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