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养殖场(小区)须建立隔离观察舍。隔离观察舍大小 要满足养殖规模和引进畜禽需要。(2) 隔离观察舍在每次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 并空置1〜2周。(3) 对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观察舍,进行隔离诊治或 处理,并严格消毒,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4) 凡引人畜禽均应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 间,要密切观察畜禽体态、特征和生理指标是否正常,检查重 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是否合格。抗体不合格的要实施重大 动物疫病强化免疫;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规范的诊疗措施。 隔离期满,并经检测合格的动物,方可销售或混群饲养。(5) 畜禽隔离观察期间,若发现有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 立即向乡镇(街道)畜牧兽医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控 制移动等紧急措施。(6) 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畜禽隔离观察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