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具体如下:(1) 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报告的时限: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 人接到事故报告时起算,该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的时限是1 小时。(2) 政府职能部门事故报告的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兄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报告事故的时限,是每级上报的时间 不得超过2小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 民政府。(3) 法定事故报告时限的界定:《生产安全夢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报告的法定时限,从事故犮生单位发现事故发生和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杜起算。
超过 法定时限(没有正当理由)报告事故的,为迟报事故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但是遇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并有证据证明的除外。例如因通信中断、交通阻断或者其他自然原因致使事故信息等 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其报告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 事故的简要经过。(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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