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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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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是否有效?

在保险合同中,受益权的取得只能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假设某客户在投保时指定A为受益人,但在其临终前的遗嘱(经公证处公证)中又增加B为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请问,对于追加B为受益人,保险公司是否认可?为什么?

好评回答

    2006-09-21 01:51:48
  •   以前曾有此类案例发生,简单分析如下: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被保险人遗嘱中有关保险金分配安排的行为。《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作出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或在指定受益人后改变自己的决定。由于变更受益人涉及到保险金的给付问题,本条特别强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后,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给予书面通知,否则保险人仍向原来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本案中,假设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个人,临终前增加B作为受益人,并将这种意思以书面形式表示出来,经过公证认可其真实性,但仍需要在保险金赔付之前送达保险公司!即使未能在生前送到保险公司,但并不违反法律的要求,因为第63条只规定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时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但并没有要求变更通知于生前送达保险公司,只要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前送达即可。
      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判定其行为是有效的可能性较大,即保险公司应该认可。 提示: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避免混合在遗嘱当中,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因为,根据《继承法》公民只能通过遗嘱处分遗产,而保险金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如果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之后,又通过遗嘱分配保险金(未通知保险公司),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发生纠纷之后,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达不到变更受益人的目的。 。
      

其他答案

    2006-09-27 17:47:34
  • 级别:新手
    9月26日 01:16  楼上别牛,就懂保险法而已嘛
    《继承法》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也就是说,从我国现行法律而言,遗嘱还仅适用于遗产的继承方面;
    而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范畴,故本案保险公司可以不认
    可遗嘱所提到的受益人B。 
     同意!!!!!!!!!  
    
  • 2006-09-27 13:21:44
  • 按各个保险公司的规定,改变受益人要书面向保险公司申请,业务流程上做变更,是在保单上做批注,如果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只有遗嘱,估计将来理赔可能会情况复杂.
  • 2006-09-26 01:16:59
  • 楼上别牛,就懂保险法而已嘛
    《继承法》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也就是说,从我国现行法律而言,遗嘱还仅适用于遗产的继承方面;
    而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范畴,故本案保险公司可以不认
    可遗嘱所提到的受益人B。
  • 2006-09-20 18:45:12
  •   唉,一群什么代理人呀?!又不懂法又不看条款,怪不得客户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至少要书面通知。
      至于是否批注才生效,这倒不一定,但有的公司的条款里是以批注为生效条件的。
      《中国人寿祥和定期保险条款》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中的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写得多清楚啊?!
      另:楼主问的是案例题。鉴定完毕。
  • 2006-09-20 15:15:24
  • 在保险合同中,受益权的取得只能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假设某客户在投保时指定A为受益人,但在其临终前的遗嘱(经公证处公证)中又增加B为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请问,对于追加B为受益人,保险公司是否认可?为什么? 
    以上问题很简单增加身故受益人必须拿证件和保单亲自或委托业务员及他人代办还要有投保人亲笔签字的委托书办理批改后方可生效.口头或遗嘱是不生效的,保险是不作为遗产继承的,只有法定继承时才视为遗产分配按遗产法执行分配.
  • 2006-09-20 14:35:16
  • 分两种情况:1、假定客户是投保人,他增加B为受益人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才有效,并需要到保险公司备案,增加批注;2、如果他是被保险人,他通过有效的遗嘱增加B为受益人应该被保险公司所接受,他应该指明是如何受益,如果不指定,保险公司就按均分处理。
  • 2006-09-20 14:33:27
  • 这是个很难办的问题!呵呵!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情,不好轻易下结论,但是可以推敲一下!因为假如A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而在遗嘱中确没有提到B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那么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规定,给予A保险金,而B是得不到的!那么假如在遗嘱中,涉及到了B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利益的话,那么,我想可能会通过法院来裁决!(当然,只是有可能而已)!因为保险合同一旦指定受益人的话,是任何人任何机构以任何方式都拿不走的,为什么叫指定受益人呢!就是这个道理!个人认为,可能给A的可能性大!既便遗嘱中,会涉及到B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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