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急,请学长尽快回答
我母亲于1979年在农业社批了一块宅基地(土地证的名字为我母亲)1980年盖了五间住房,因各种原因,于2001年法院判此房产所有人为我奶奶,共有人为我父母,我想问一下: 1、所有人生前未和共有人协商进行房产分割,在所有人去世时自立遗嘱分割房产是否有效?如无效在所有人去世后房产产权为谁? 2、法院判决后我奶奶私自去房产局重新办了房产证,新房产证上只体现了所有人一人,未体现在共有人的名字,合理不合理,如不合理该怎样处理? 谢谢谢谢
不必担心,无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共有房产的所有人都不会变,你父母仍拥有部分房产。至于你奶奶立下的遗嘱只有对她自己所有的那部分财产有效,对属于你父母所有的那部分房产的分割是无效的。
1、你奶奶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可以立遗嘱,她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遗嘱分配。对他人的财产无权立遗嘱。 2、房子的共有人可以拿着判决书到当地房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所有人就是产权人,如果有共有人,则大家都是所有人
你的问题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所有人就是产权人,如果有共有人,则大家都是所有人 法院把房子判给您奶奶则其去重新办证则是完全合法的行使权利不存在私自 而且如果是共有即使房产证是一个人的名字也不影响共有关系
1。所有人立的遗嘱只能将自己应得的部分留给别人。 2。房立为你奶奶所有,但你你奶奶死后,其遗产如果没有遗嘱的话,应由她的儿女继承。
答:较大可能是房产证早在你们购房后不久就已经办好,只是由于与单位产权共有,产证在单位放着。你前夫说以他名义现在办理的房产证很可能就是单位原持有的那份。因为你有60%...详情>>
答:很简单。 1、房子是你的婚前财产,归你个人所有。 2、再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款项,归你们二人共有,权利平等。 3、如果你没有特殊合法约定,从其约定--...详情>>
问:"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
答:级别:学长 2006年4月9日 现在“人有三急”多用来指饮食或排泄问题等等,说法不同。这种引用倒也形象贴切,无可厚非。 而有史可查的真正说法是“人有三疾”。三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