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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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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问题

一片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上有兄弟两人姓名。兄弟50年前离家在外工作定居,其兄之子在该地翻盖房屋。现兄弟回来要求恢复原状,并告到法院。法院认定其兄一家侵权。其兄一家多次托人调解无果。法院要判拆除房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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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9-02 09:40:24
    宅基地是兄弟二人的名字,此后也没有变更过,说明宅基地上有兄弟二人的共同权利,在未经他方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改变权利客体的现实和法律状态。
    本案中,兄之子未经其叔同意,擅自翻盖房屋,属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主要有: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等。在诉讼中,法院会课以侵权人何种侵权责任,主要依据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和法律规定,当然,其中也有承办法官的自由裁量。象本案这样,如果要拆除房屋,必将造成极大的浪废,所以,你们可以以这个理由,积极提出一些变通方案,比如房屋为双方共有,由弟弟一方支付一半的造价,或由兄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款,将宅基地转为其一方的名字等等。争取调解解决对于兄一方最为有利。但如果弟弟坚持不同意,并坚持要兄一方拆除房屋,其诉讼请求也是成立的,法院也可能会判决拆除房屋。
    所以,最佳方案还是争取调解。

    皓***

    2006-09-02 09:40:24

其他答案

    2006-09-07 12:42:13
  • 1.兄弟50年前离家在外工作定居,其间是否回家探亲过?
    2.其兄之子在该地翻盖房屋,时在什么时候?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4.如果侄子是在20年前,就翻建了房子,而其叔也是在20年前就知道该情况,又没有什么特殊的情况,那侄子应该即使上诉。

    以***

    2006-09-07 12:42:13

  • 2006-09-03 17:05:42
  • 1、侵权行为是确定的,而按法律规定,侵权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主要有: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等。对于这几种责任的确定在诉讼中可以由法院按原告的请求和实际来由法院在判决中确定。所以,其弟是可以要求法院恢复原状的,法院也可以判决恢复原状,也就是拆房。
    2、根据法院执行实践来看,即使判决拆除房屋,也很难得到有效地执行。原因有二:一是对判决的执行对一方的损失较大,也不符合节约社会资源的原则。法律的适用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当事人(同时包括原被告)利益的最大化。二是法院执行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而本案中土地使用权是双方共同所有的,没有份额规定,没有从法律证件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在宅基地中的位置,也就是说,兄弟的土地使用权部分无法从执行内容中析出,势必造成执行的困难。
    3、所以,此案的最终执行效果不会很好。而且,最终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较大。

    雪***

    2006-09-03 17:05:42

  • 2006-09-03 12:55:41
  • 土地证是共有的,两个人都对土地享有权利。拆与不拆,都对其中一方合法权利产生影响。
    那么就要看拿一种造成的损害更大。举证吧,看谁更能举证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5***

    2006-09-03 12:55:41

  • 2006-09-02 11:50:50
  • 既然已经判决就不存在调解了。
    只是不知道你说的判决是一审还是二审,如是一审判决,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还上诉讼的机会,可以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减损原则请求改判。
    如果过了上诉时效期限,这判决就已经生效了,只能按照判决执行。
    但你们还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或者在二年内申请再审。但抗诉和再审不影响执行。如果抗诉再审认定原判有误,你们可以请求赔偿。

    北***

    2006-09-02 11: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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