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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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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是什么?

关于伦理学请介绍一下,并能提供网站等资料介绍!它的定义及应用!等等,历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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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19 18:14:59
  • 我认为以上回答不错 你可以去书店看一下

    x***

    2006-08-19 18:14:59

  • 2006-08-19 18:08:07
  •   人的性格(1)具个体性;每个人的性格都不一样。虽然种属的性格是所有个体性格的基础,因此,主要的素质会在每一个人的身上再现,但在每个人的身上,那些主要素质却有着明显或多或少的程度差别,那些主要素质相互也有着不同的组合和相互限制,以致我们可以认为:个人性格之间的道德差别可以比得上个人之间的智力差别。
      这道德和智力上的差别远远大于一个巨人与一个侏儒、阿波罗神与特西特斯之间身体外貌上的差别。因此,相同的动因对不同的人却会引出完全不同的结果,就像阳光会把石蜡晒白,但却把氯化银晒黑;高温会把石蜡变软,但却把黏土变硬一样。所以,仅知道动因,我们仍无法预知一个人的行为结果,因为要预知这个人要做出什么样的行为,就必须精确了解这个人的性格。
       (2)一个人的性格是验知的。只有在经验以后,我们才了解到这一性格。这不仅对别人的性格是这样,要了解自己的性格也是如此。所以,我们经常不仅对别人、而且也对自己感到失望--当我们发现别人或者自己并不真的如我们一厢情愿以为的那样,具备这样或者那样的素质,诸如公正、无私、勇气等,并且具备这些素质到我们所认为的程度。
      因此,在作出某一困难抉择之前,直到我们终于作出了决定--在这期间,我们到底将作出什么样的决定,对于我们自己都是一个谜,就跟别人将作何决定我们并不知道一样。随着认知一会儿把这个动因、一会儿又把另一个动因更清晰地呈现给意欲,对意欲试图发挥作用,我们就相应地一会儿相信会偏向这一边做出决定,一会儿又相信会偏向那一边做出决定;与此同时,“我可以随心所欲”就造成了意欲是自由的假象。
      最后,更强有力的动因对意欲发挥了它的威力,终于做出了的选择却经常并非是我们一开始时所以为的。所以,不到最后,人们还是不会知道别人、甚至不知道自己在某一特定的情形里会如何作为,除非曾经经历过这特定的情形。只有经历过考验以后,我们才可以确切知道他人甚至知道自己。
      但经过考验以后,我们就可以放心了:经受了考验的朋友、佣人是可以信赖的。总的来说,对待一个我们精确了解的人,就像对待某样我们已经清楚了解其特性的物品一样:我们可以充满自信地预知能够期望这个人做出些什么和不能够期望这个人做出些什么。谁要是做出了某样事情,不管那是好事还是坏事,只要相同情形再度出现,就会再度出手。
      正因为这样,需要得到别人给予很大和非比一般的帮助的人,就得求助于那些曾经以事实证明了是豪侠仗义、热心助人的人;而谁要想雇佣杀手,那就得从手上已沾上了鲜血的人那里物色人选。根据希罗多德(注14)(《历史》)的叙述,塞拉古斯的杰伦急需把相当一大笔钱悉数交付给某一个人,让他在全权处置的情况下把钱带出国外。
      杰伦挑选了卡达穆斯完成这一任务,因为事实曾经证明卡达穆斯是一个极为诚实、可靠的人。杰伦对卡达穆斯的信任最后证实完全正确。同样,只有通过经验,在有机会的时候,我们才对自己有了了解。我们对自己的信任或者不信任就以对自己的了解为基础。根据我们在某种情况下所表现出来的审慎、勇气、诚实、缄默、细腻,及其他当时情形所需的优秀品质,或者,根据终于暴露出来的在这方面素质的欠缺,我们在事后随着对自己的了解而相应对自己感到满意或者不满。
      只有对自己的验知性格有了精确的认识,一个人才有了人们所说的获得性格。具获得性格的人也就是精确了解了自己的素质--不管这些素质是好是坏--并从而确切知道可以信赖自己会有什么样的表现、不可以指望自己做出什么样的行为,等等。这样的一个人现在就可以巧妙和技巧地发挥自己特别的角色,既坚定又优雅。
      而在此之前,由于性格只有经验以后才可了解,他只是随波逐流地、听其自然地发挥展示出自己的作用。现在,这个人就再不会--就像人们所说的--违反自己的性格。而一旦发生违反性格的事情,那都是因为人们在具体情形里错误认识自己所致。 (3)一个人的性格是持续如一的,这性格终生保持不变。
      在年岁、社会关系、甚至是知识和观点的可变外衣之下,隐藏着的是那同一个真实的人,全然不变、始终如一,就犹如藏身在甲壳里面的鳖鱼。一个人的性格只是在方向和材料方面似乎经历微调和修正,而这些微调和修正是一个人处于不同的人生阶段和有了不同的需要所带来的结果。
      一个人是永远不会改变的:一个人在某种情形下做出过某种的行为,那以后在一模一样的情形再度出现时(当然,在此包括了这个人对当时情形的正确认识),这个人也会再度同样作为。我们通过日常生活的经验就可证实这一真理。而证实这一真理的最让人惊讶的经验例子,就是我们在过了二十或三十年以后重又见到所认识的人时,用不了多久我们就会发现这个人重施以前的故伎。
      虽然很多人会以言词否认这一真理,但在自己的行动上却是认准这一真理的,因为人们永远不会再度信任那些给他们发现曾经哪怕是一次不诚实的人,而会相信那些在此之前已证实是诚实的人。这是因为有了这一真理作为基础,我们才有了认识人的可能,我们才有可能如此坚定信任那些经受住考验的人。
      就算某一次我们信错了别人,我们也从不会说,“他的性格改变了。”而是说,“我看错这个人了。”正是基于这一真理,当我们要对某一行为作出道德上的评判时,我们首先就要确切了解这一行为后面的动因;但在了解了这行为的动因以后,我们对此行为的赞赏或者批评就再不会与这一动因有关,而转而针对受到这一动因驱使的这个人的性格。
      这个人的性格就是做出这一行为的第二个因素,并且是惟一潜伏在这个人身上的因素。基于同样的真理,一个人一旦失去自己真正的名誉(并不包括骑士荣誉这一傻瓜荣誉),就再永远难以复得;这个人就永远带着记录曾经做过无耻行为的印记。就像人们所说的,这耻辱烙在了这个人的身上。
      所以才有了“一次偷窃,终生是贼”这一俗语。基于同样的真理,每当国际事务中需要得到内奸的内应外合,那人们会找到、利用和重赏这一内奸。但最终达到目的以后,如果人们是精明的话,就会除掉这一内奸,因为外部形势会发生变化,但人的性格是不会改变的。基于同样的真理,故事文学家的最大败笔就是他笔下的人物性格并不是固定的,亦即其性格并非贯彻始终,就像文学大师所塑造的人物那样。
      文学大师所塑造的人物,性格是恒常不变的,自始至终都带有一种自然力的严格连贯性。在《伦理道德散论》中,我通过莎士比亚剧中的一个详尽的人物例子表明了这一点。的确,正是基于这同样的真理,我们才有了良心的可能--假如良心就是在往后的岁月里,经常让我们回忆起在年轻时候所做过的劣行。
      例如,卢梭自己偷窃了东西,但却反过来诬蔑女仆马里安偷窃。这件事发生四十年了,但还是让卢梭良心不安。这也只有在性格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出现这种良心不安的情况。与此恰成对照的是,到了老年,我们不会因为青年时可笑的无知和错误、曾经做过的至为荒唐、可笑的傻事而羞愧。
      这是因为所有这些是认知的问题,并且这些已经改变了;我们早就不会再干那些傻乎乎的事情了,就像我们早已不穿幼年时的衣服一样。基于同样的真理,一个人尽管对自己道德方面的缺陷有着最清晰的认识,甚至为此感到厌恶,甚至诚意地下定决心改进自己,但却仍然无法如愿。
      尽管这个人郑重其事地立下誓言、诚恳地作出保证,但一旦又有了机会,就又重蹈过去的覆辙--对这样的事情,甚至他自己也吃惊不已。只有人的知识才可以矫正的。因此,这个人可以终于认识到:在此之前他所运用的这样的方法或者那样的手段,并不会帮助他达到他所要达到的目标,或者说,这些方法和手段所带来的坏处更甚于好处。
      在认识到这一点以后,他就改变方法和手段,但目标却是不会改变的。美国的惩教制度就是基于这一道理,因为这套制度并不计划改良人的性格、人的内心,而只是帮助矫正一个人的头脑认识,只是向这个人表明:他由于自己性格的缘故始终不渝地追求自己的目标,但他在此之前所踏上的不诚实的途径,其实更难抵达他的目标;走上这样的道路会遭遇更多、更大的麻烦和危险--这是与采用诚实、工作、知足等实现目标的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总的来说,改进和改良的范围只局限在认知方面。性格是不会改变的,动因以必然性发挥作用,但这些动因却必须先通过认知这一关,因为认知是动因的媒介。而认知是可以得到各种各样的扩展,可以在不同程度上不断得到矫正。所有的教育都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通过获得知识和见解以锻炼和培养理性,这在道德上是重要的,因为这会让人们有机会看到要不是这样锻炼和培养理性的话就无法看得到的动因。
      只要我们无法知道动因的存在,那这些动因对于我们的意欲来说就是有等于没有。因此,就算是外在情形不变,但一个人在第二次遭遇这同样的外在情形时,与第一次的遭遇相比,其实已经有了极大的差别。也就是说,假如这个人在两次遭遇同一外在情形的中间时间里,掌握了正确和完整理解这一外在情形的能力,那么,在第一次遭遇这外在情形时他所无法知道的动因,现在在第二次遭遇中就会对他发挥出作用。
      在这一意义上,经院哲学家们说得很对,“最终原因并非因其本质,而是因其是否被认识而发挥作用”(根据苏阿雷斯《形而上学的辩论》)。但道德上的影响除了矫正一个人的认识以外,不会发挥更多的作用。试图通过言词和说教来消除一个人的性格缺陷,并从而改变这个人的性格、改变这个人的内在道德,就完全等同于通过外部的作用,试图把铅变化成金子,或者,试图通过精心栽培,让橡树结出杏子。
       早在阿波莱伊斯的《关于行使巫术的自辨》里,阿波莱伊斯就明白无误地表达了人的性格不可改变的观点。在这一部著作里,阿波莱伊斯为所受到的从事巫术的指控自辨时,促请人们注意他那广为人知的性格。他是这样说的,“一个人的性格有着某样确切的证据,这证据让我们看到:这个人自然而然地总是以同一方式倾向于做好事或者做坏事;这也是这个人做出犯罪行为抑或不做出犯罪行为的一个确切根由。
      ” (4)个人的性格是与生俱来的。一个人的性格并不是巧妙、精心培养以后的结果,也不是偶然所处的环境的产物,而是大自然本身的作品。这个体的性格在孩提时就露出苗头。在这时候,在这小孩所做的小事情上面就已显现出将来他在大事情方面的表现。所以,尽管两个小孩在极为相似的环境下长大并受到了相同的教育,但这两个人却显现出截然不同的性格。
      就算到了垂暮之年,这两人的性格也维持不变。就其基本特征而言,性格甚至是可以遗传的,但那只是从父亲那里遗传过来,而智力则得之于母亲。关于这一话题,我建议读者参阅《作为意欲和表象的世界》第二卷第四十三章《论遗传》。 从我这对于个人性格本质的解释,当然可以推论:美德和劣性是与生俱来的。
      对于抱有种种错误定见的人,或者对于那些裹脚布哲学及其口口声声的实际利益,亦即对于坚持狭隘观念和小学生般幼稚观点的人,这一真理不会让他们舒服,但伦理学之父苏格拉底却对此真理坚信不疑。据亚里士多德所言(《大伦理学》),苏格拉底说过, “要做出好事抑或做出坏事,并非是我们所能控制的。
      ”亚里士多德对此的反驳意见明显是站不住脚的,其实他自己也持与苏格拉底同样的意见,并且在《尼克马可伦理学》中最清楚不过地表达了出来,“具体的性格特征是以某种方式得之于大自然,并为一个人所特有,因为如果一个人具公正、节制或勇敢等素质,那他从出生起就已拥有这些素质。
      ”如果我们大概地浏览一下亚里士多德在其《论美德和劣性》一书中所扼要罗列出来的美德和劣性,那我们就会发现所有这些素质如在真人身上出现的话,那这些东西就只能理解为与生俱来的;并且,也只有当这些素质是与生俱来的情况下,这些素质才是真实的。而发自思考、任随我们的主观意愿而表现出来的,其实就变成了某种的做假,是不真实的。
      因此,在外在情形的压力之下,这些表现是否还能继续、是否能够经受得住考验,却是我们一点都不敢保证的。就算把爱--这不为亚里士多德和古希腊人所知的基督教的美德--考虑进去,情形也没有两样。一个人身上的始终不变的善良和另一个人身上根深蒂固、屡教不改的凶恶本性,例如,安冬尼奥、哈德尼安和提图斯的善良性格,卡里古拉、尼禄、多米迁的残暴性格--这些怎么可能是突然从外而至,是偶然外在环境,或者纯粹只是知识和教诲得出的结果!可别忘记,教育尼禄的老师是塞尼加啊。
      其实,一个人的美德与劣性,其种子是深藏在这个人与生俱来的性格里面,深藏在这个人的这一真正内核。正是这任何不带偏见的人都自然会确信的这一道理,使帕特库洛斯这样评论卡图(《罗马史》),“这个人的所作所为最接近美德懿行。由于这个人天性的缘故,他在各方面都更像是神灵,而不是凡人。
      这个人在做出公正行为的时候,从来不是为了要显示出自己是个公正的人,而是因为他无法不这样做。” 但如果我们认为人的意欲是自由的,那就绝对无法看出美德和劣性到底是从何而来,也无法解释为何在同一样环境下长大的两个人,在完全相同的外在环境、在对待同一桩事情时,会做出完全不同、截然相反的两种行为。
      不同性格之间事实上存在的原初和根本的差别,是与意欲自由的看法格格不入的,因为认为意欲是自由的,也就等于认定每一个人在每一既定的情形下是同样可能做出彼此完全相反的行为。这样,一个人的性格从一开始就必然被认定就像是一张白纸,就像洛克所说的人的智力那样;人的性格就不可以有任何这样或那样的倾向,因为如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倾向,那就会取消了“毋需根据、原因的自由”所认为的完美平衡。
      一旦认为人的意欲是自由的,那我们现正讨论的不同人的不同行为方式,其原因就不会是在人的主体方面。但这原因却更加不会是在客体方面,因为如果原因是在客体方面的话,那就是客体之物决定了我们的行为,那我们所盼望的自由也就完全没有了。现在充其量还只剩下这惟一的后路,那就是:把事实上各自差别极大的种种行为方式的源头,锁定在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中间地带,也就是说,认为人的行为方式的差异是出自主体对客体的不同理解方式,亦即出自不同的人各自对客体的认识。
      这样,所有的一切就都还原为人们对自己所处外在环境的或正确或错误的认识。经这样一处理,人们行为方式的道德方面的差别就变换成只是判断方面的准确性差别,道德也就脱胎而成了逻辑。那些坚持认为意欲是自由的人,为了摆脱这令人窘迫的困境,到最后可能会说:虽然性格上的差别并非与生俱来,但这种差别却是由外在环境、人所接受的印象、人生经验、耳濡目染的榜样教诲等各方面的差别造成的;而一旦由此定形了不同的性格,那随后所引出的不同行为方式,就可以以此得到解释。
      对此的回应就是:首先,如果情况真是这样的话,那一个人的性格就会迟迟才露面(但实际上,一个人的性格在还是小孩的时候就可以看得出来),大多数人就到死也还没有获得其性格。其次,那据称造成了我们性格的外在环境,却是完全不在我们的能力控制之中,并且是由偶然,或者说,是由天意所决定了的。
      如果性格是出自纯粹偶然的不同环境,而不同的行为又出自性格,那对这些不同行为的道德上的责任就不复存在了,因为人所作出的行为归根到底明显就是纯粹的偶然或说天意的产物。所以,一旦假设意欲是自由的,那人们所做出的不同行为的根源,因此也就是美德与劣性的根源,以及人们为此该承担的责任,就都变得因失去支撑而飘忽不定、无处可以生根立足了。
      由此可以看出:意欲是自由的假设,无论乍一听起来多么迎合思想粗糙的人,但从根本上却既与我们的道德信念相抵触,同时,正如我已足够表明了的,也与我们理解力所遵循的最高原则相悖。 正如我在上文已经充分阐明了的:一如所有的原因,动因能够必然发挥作用并不是没有前提条件的。
      现在我们已经了解到了这一前提条件,或者说,动因能够发挥作用的基础。那就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个人性格。正如在大自然的无生命界,每一结果都是两个因素的必然产物,也就是说,在无生命界,这两种因素就是外现出来的普遍自然力和引起这自然力外现的特定原因;同样,一个人所做出的每一样行为,都是这个人的性格和进入这个人头脑的动因的必然产物。
      具备了这两者,就不可避免地引出行为结果。要引出另外不一样的行为结果,那就要么在这个人的头脑中出现另一动因,要么这个人换上另外一副性格。此外,我们本来还可以有把握地预知,甚至可以精确计算出一个人将要做出的行为--如果不是因为,一方面,很难探究和洞察一个人的性格;另一方面,动因经常是隐藏着的,并且,这些动因也总是受到其他动因的相反作用,而那些其他动因只存在于这个人的头脑思想里面,是外人无法接触到的。
      一个人所追求的总体目标从根本上是由他那与生俱来的性格所确定的。这个人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则一方面是由外在环境,另一方面由这个人对这外在环境的理解所确定。至于这个人对其外在环境理解的准确程度,那又取决于这个人的理解力及其培养。所有这些所引出来的最终结果就是这个人的行为、做事,因此也就是这个人在这一世界上所要扮演的整个角色。
      我在这里关于个人性格学说的结果,歌德也同样准确和诗意地表达在一节优美诗歌里, 在你降临世上的那一天; 太阳接受了行星的问候, 你随即就永恒遵循着, 让你出世的法则茁壮成长, 你必然就是你,你无法逃脱你自己, 女巫斯贝尔和先知已经这样说过; 时间,力量都不能打碎, 那既成的、已成活的形体。
       所以,原因必然引出结果,其前提条件就是每样事物的内在本质--不管这内在本质只是在这事物上显现出来的普遍自然力、生命力还是意欲。每一存在物,不管是何种类,都总是对所出现的作用原因,根据自己特有的本质而相应作出反应。这世上的一切事物都无一例外服从这一规律。
      这一规律由经院派哲学家的这一句子表达了出来。“operari seguitur esse”(“先有本质,后有这些本质的发挥”)。正是因为这一规律,化学家才可以通过试药或试剂来检验某样东西,而我们则可以通过特定的情形以考验一个人。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外在原因所必然引出的,都是已隐藏于本质之中的东西,因为这本质中的东西只能根据自己的本质作出反应,除此之外,别无其他的选择。
       在此我们必须记住:每一种存在(existentia)都是以某一本质( essentia)为前提。也就是说,每一既成和存在之物都正因此成为某物,都必然具备确定的本质。这一存在物不可能既已存在,但又什么都不是;也就是说,这一存在物不可能像形而上的存在那样,亦即不可能是某物,但却又不具确定的素质和成分,也没有出自这些素质和成分的明确发挥方式。
      相反,正如还不存在(existentia )的某一本质(essentia)无法提供其现实(康德以100塔勒的著名例子讲解了这一道理),同样,没有本质的存在也是无法提供其现实的。这是因为每一既成的存在物都必须具备某一为这既成之物所特有的本质;由于这特有的本质,这既成之物就成了现在的样子;这一本质是这一既成之物永远固守的,原因则必然引出这一本质的外现。
      但这本质本身却一点都不是原因的产物,也不会因为那些原因而改变。所有这些道理不仅适用于大自然的所有其他存在物,同时也适用于人及其意欲。人除了其存在以外,也有其本质,亦即也有其根本的素质。一个人的根本素质构成了这个人的性格,这性格只需要外在的诱因,就会显现出来。
      所以,期望一个人在同一样的处境下,一会儿做出这样的行为,另一会儿又做出另外完全不一样的行为,就犹如人们期望同一株果树,在今年夏天长出樱桃,在明年夏天则长出梨子。意欲是自由的说法,只要仔细考察一下,其实就意味着存在物可以不具本质。这也就是说,某样存在物既是某物,同时又什么都不是,亦即同时又不是某物。
      这因此是自相矛盾的。 。

    落***

    2006-08-19 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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