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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初刊登在什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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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初刊登在什么地?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初刊登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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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04 17:28:10
  •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制定本法。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云***

    2014-05-04 17: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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