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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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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主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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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6-23 11:39:24
  •   税费筹划是一门学问,有其客观的规律性。税费筹划是以减轻具体税种的税费支出和降低涉税风险为目的而进行的。
        任何一部税收实体法,在总则中都会对该税种(或税目)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从税费筹划的角度来说,具体税收实体法的适用范围决定着企业需要还是不需要缴纳该种税款。
      企业的某种税的税负首先决定于企业是否需要按该税收实体法的规定缴纳该税,然后才是缴纳多少税的问题。具体税收实体法之间或相互重叠,或相互并列,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税收体系。如果企业不适用某部具体的税收实体法,则无需按该税收实体法缴纳税款。例如,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伙企业的业主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都是以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由于投资主体的不同和企业性质的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内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种。
      具体税收实体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决定哪些纳税主体需要按照该税收实体法的规定缴纳该税,决定具体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按税法的规定,需要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但具体到某一具体的税种,税收实体法则规定了具体的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与法律主体、会计主体是不同的概念。法律主体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单位和个人,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的单位或组织,而纳税主体则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纳税主体是重要的税费筹划着眼点和筹划平台。
      不同的纳税主体由于投资者的不同或企业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实体法,而不同的税收实体法的税负并不相同,所以对纳税主体进行适当的筹划是节约税费支出的重要方法。对纳税主体的安排,是对纳税主体的定位,它从税费角度给企业进行战略决策。纳税人的定位,从宏观上决定着企业适用的税种,进而决定着企业的税负。
      同时,对纳税主体的安排,也可以侧重于为企业未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创造必要的条件,侧重于为未来税费筹划搭建必要的平台。企业的税负不仅决定于企业本身对税费的节约,还在于投资者事先对企业做出的战略安排。企业一旦成立,纳税人的身份就已定型,如果再进行相应的改造转换,由某一种确定的“纳税人”转化为另一种“纳税人”,则需要花费较大的代价。
      所以,纳税主体的筹划是带有战略意义的决策和安排。对纳税主体筹划的基本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一)对纳税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进行筹划 由于我国现行的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实体法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这三种所得税的税负并不相同,所以企业适用哪种所得税,在宏观上决定着企业的税负。
      而区分企业适用哪种所得税的关键是企业的性质和投资者的身份。如果内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则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者中有一方为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并且出资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投资比例,则需要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如果中国公民在境内设立私营企业,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个人所得税”中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所得税。
      所以,对所得税的筹划,首先需要考虑企业的性质和投资合作伙伴的选择。由于不同的投资者或不同性质的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所以在设立企业之前就需要对纳税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做出安排,以实现按某种税收实体法纳税的目的。 (二)对纳税主体的性质进行筹划 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规定了大量的按企业性质划分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差别税负,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通过对企业的性质做出适当的安排,达到享受特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
      例如,税法规定,民政、乡镇和街道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安置“四残”人员就业实现减免税的目的。由于我国制定了对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企业可以通过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办法达到享受减免税的目的。
      企业可以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和自己在社会生产链中的位置、客户群体、生产规模、经营特点、法律法规的限制及未来的发展目标等多方面的因素,对纳税主体的性质进行相应的筹划并做出安排,实现减免税的目的。 (三)以纳税主体为筹划对象进行筹划 税费是由具体的纳税主体缴纳的,纳税主体是承担纳税义务的基本单位。
      一个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由该主体独立承担,与其他纳税主体没有从属或连带的关系。对于一个确定的纳税主体来说,需要缴纳的税种是确定的,适用的税率也是确定的。企业发生了纳税义务,就必须依法缴纳税款。由于不同的纳税主体有不同的缴税义务,这个纳税主体适用的税收实体法在另一个企业可能并不适用,这个纳税主体需要缴纳这种税,而那个纳税主体却可能并不需要缴纳这种税。
      正是由于纳税主体独立承担各自的纳税义务,才为税费筹划创造了一个重要的平台或筹划点。以纳税主体为对象进行税费筹划的目的,是通过纳税主体的变换,改变原纳税主体已经确定的税收实体法适用范围,改变应税税种或税率,进而改变企业的税负。企业可以通过对纳税主体的适当安排达到适用某种税收实体法,依法缴纳这种税,而不再适用那种税收实体法缴纳那种税的目的。
      企业可以通过对纳税主体的安排,合法的减轻税负,实现更大的税费利益。

    王***

    2014-06-23 11: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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