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构成内容为何不一致
房屋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构成内容为何不一致“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自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如分不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先将其支出先通过“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汇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 按我的理解,房屋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开发的土地成本。按照上述制度的理解,在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的情况下,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包括的内容应是指全部的土地成本,即除了土地开发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外,还包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 而分不清成本核算对象的情况下,先要按照土地开发的核算办法先核算“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然后再采用分项平行结转法或归类集中结转法,分配结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这时的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仅指土地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应分配的金额,只是土地成本中的一部分。 两种情况下的成本项目内容不一致,是否不具备可比性?全部
答:根本就不矛盾,如果项目完工后,费用就分得清楚的,如果项目未完工,那费用肯定分不清楚,具体怎么操作,文件里面写得很清楚。详情>>
答:属于生活保障范围,法院不得直接执行; 但如果到了个人帐户,成为个人财产后,是可以执行的。详情>>
答:不矛盾,这个是说在开发项目完工前后的会计处理方法。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