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务招待费的问题
我在经济法上看业务招待费是准许按销售(营业)收入的0.5%或0.3%在所得税前扣除,我想问一下,我公司除销售收入外,其他业务收入(如租赁收入)是否可一起并入销售收入计算扣除额
业务招待费用是按照企业的经营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5‰;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3‰在税前扣除;这里的经营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也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可以一起并入销售收入计算。
其他业务收入如果是租赁收入等要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或营业税等)的收入,可以作为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按一定比例计算列支招待费。
作为业务招待费的的计算依据是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总额扣除折扣和折让后的净收入,但营业外收入不能作为计算依据。
其他业务收入不能并入销售收入计算扣除额
其他业务收入是不可以并入销售收入计算扣除额的。 书上说明了是销售(营业)收入,是不包括非营业收入的。
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 2、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 3、汇总纳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分行(分公司)以下成员,企业的确认权限和程序由省市国税局审核确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办法(邮政企业见第5条)。 注:销售收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金融企业的收入不包括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