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01年9月购买保额为30万元的终身寿险,至今有效。 2006年6月27日其乘坐公交车,趁下车时对方不注意,猛然抢了一位妇女的挎包,被抢妇女即刻尖叫求助,张某下车后转身就跑,妇女和群众马上就追,有人即刻报警,众人追了将近50米的转弯处,张某迎面撞上一辆正常行使的货车,由于双方速度较快,张某撞上后,不省人事,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 被抢妇女因张某被撞,拿回了包,又到警署做了笔录,由于张某已经死亡,此事与其无关了。 事后,张某的家人拿着保险单去保险公司索赔。 请问,假如你是保险公司,你会如何处理?
1:各保险公司(寿险)的条款中都有责任免除一项,其中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当发生上述情形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综上,寿险公司是不会理赔的,但回退还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
2:按上述情形来看,接受货车保险的保险公司恐怕将要做出理赔。但各地实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在具体的实施时有差别(指7月1日前的商业险顶替的强制险),因此,在无过错责任的前提下,理陪的具体金额还要协商或等待法院判决。 补充如下: 保险公司有可能理赔。
嫌疑人是否是犯罪,这不是由保险公司能够决定的,因该由公安部门或法院来认定。由以上案例来看,张某够不成>263条第二款之规定,而可能触犯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按该罪来处罚的话,有一个财物数额大小的问题(各地标准不同),即被抢妇女的挎包及挎包内物品应有一个合法的估价,如若金额较小,达不到亮刑标准的话,那么按照第13条,第37条之规定,可以认定这不是犯罪,应由公安部门以违反>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张某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尚不够成犯罪,那么保险公司以责任免除条约来规避保险责任是不妥当的,而应当作出理赔。
部分公司责任免除条款: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新华人寿: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
这一点保险合同中已经给定性了,属于责任免除的部分,不赔是正常的
肯定不赔,张某是在进行犯法活动的过程当中以外而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如果他是追抢劫者~~结果会不一样的。
保险公司是叫人做好人好事,这种都赔对其他人岂不是不公平。
这个问题的关键不是此人是否犯法。二是要看被保险人所投的人寿保险的免除责任中是否有,被保险人违法拒赔一项/ 据我所知。中英,信诚这两家公司的单一的寿险产品中的免除责任制有三条,可以说是最少。 1两年内自杀。 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3拘捕和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会把局部和犯罪行为列为免赔责任,所以应该不赔。
以上事例可知:张某虽是意外出险但主因是由犯罪导致死亡,违背保险责任条款,保险公司有权拒付,被保险人犯罪动归类于责任免除,但当发生上述情形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并且不给付保险金赔偿,但应扣除相应的手续费退还已交付的保费,其余不属于寿险公司理赔范围的。 至于车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应该给付部分责任赔偿金。。
肯定不会赔偿。
不赔,张某是在进行犯法活动的过程当中以外而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肯定不会赔偿。 虽然张某没有定罪,但是依照近因原则。张某出事的主要原因是其抢劫了妇女的皮包,而在逃跑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依照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是也应该一分钱都不会赔偿。 不过保险公司应该退还给被保险人或其收益人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1.保险公司规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死亡的不予理赔 2.张虽然在行为上属于犯罪,但没有定罪.所以有可能用 车祸死亡索取理赔 建议同保险公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