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对分支机构调拨应开具发票吗?
我总公司在异地设立了一个分支机构,负责异地的业务联系、信息收集、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分支机构已在当地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二级单位(无注册资本,无投资),分支机构从总公司调拨货物时,并无销售。但当分支机构去购买发票时,当地税务员要求我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开具进货销售发票,我们认为并没有发生销售只是内部调拨,但又找不到有关法律依据来据理力争。请有识人士给予帮助。
分支机构有法人机构和非法人机构。但是无论是法人机构还是非法人机构,只要是经营性质的机构,特别是独立纳税机构就存在经营行为和纳税行为。因此,你提到的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进出货行为,在税务管理方面应该是进销项行为,要按照进销项账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如果总分机构在同一县的,不作为视同销售,不在同一县的,应作为视同销售
从你所述得知,该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法人(财务上是否独立核算?所得税汇总总公司缴纳?)。如分支机构无销售,干吗要把货物调拨到该分支?该分支是小规模纳税人吗?购买哪类发票?第四条、第三款中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依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货物销售。可能当地税务局认为该分支有销售货物的行为。
应该开具进货销售发票。内部调拨不产生增值,没有增加税金,也就是说你开了多少税额,他也可以抵扣多少税额。
答:1、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资料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