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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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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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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6-16 00:07:15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有各种渊源,在我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等等。

    5***

    2006-06-16 00:07:15

其他答案

    2006-06-15 16:26:33
  •   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重要工具。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
      法只能是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在国家强制力作为根本保障的前提条件下,制定和颁布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统一的社会规范。而且这种社会规范的内容最大限度地反映了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并充分体现了执政阶级的整体意志。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所作的传统解释便与此类似。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的概念也在不断发展完善。   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社会规范性,它是一种普遍的、明确的、广泛适用而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此它不是一般的社会规范,不同于对人的行为有相当约束作用和影响力的社会习惯、道德等一类社会规范。
      这根本的在于法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且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一重要特征所决定的,而习惯与道德是在人们长期的社会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是靠社会舆论、行为人自身的品质修养等因素的制约而实现的。这诸如村规民约、尊老爱幼、尊重社会良好风俗等。
      法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体现了执政阶级的整体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即法应当是社会经济生活状况的反映,而不能由立法者主观臆断、肆意创造。法所体现的执政阶级的意志只能是其整体意志,决非其中部分少数人或领袖人物的个人意志。
         现代意义上的法强调法的社会性,法所体现和反映的社会经济状况、社会生活条件,人类本身的需要。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数量繁多的国际条约的签订与适用,在根本的意义上反映了人类社会的整体需要,它充分打破了社会集团甚至国家的局部利益与需要,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也出现了国际统一法的现象,诸如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的遂步形成,《一九九O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许许多多国际法规范的制定与适用。
      如果一谈到法,就想到了犯罪、杀人、危害国家安全,那就太狭隘、太片面了,因为那只是整个法的庞大体系的一部分——刑事法,更为广泛的法表现为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等。法是一系列社会规则、原则以及概念等的结合,而且它是一种特殊的重要的社会规则,是对人们的生活、工作时时处处都在产生重要影响的社会规则。
         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的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各种各样的分类,如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还可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国内法与国际法。法律呢就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具有具体性、形象性的特点,而法却是一般的、抽象的,表现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一定是法,但法不一定都是法律。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属于法的范畴,但却不是法律。法律只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法的高级形式。法律是对国家生活中有关重大事务所作的规定,如组织法、民法、刑法等。
      法的最高表现形式是宪法,它是规定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司法制度等根本事务的大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w***

    2006-06-15 16:26:33

  • 2006-06-15 16:24:58
  •   不同的思想家、法学家、法律家对于法的理解与解释往往不同。正如具有权威性的《牛津法律大词典》所说:“探究法律概念的性质以及最一般意义上的‘法’一词的含义,这是法哲学或法律理论的中心任务。无数人曾尝试从字面上结合‘法’一词下定义,但是没有一种定义没有让人满意,也没有一种得到普遍承认。
      ”但总结以往种种关于法是什么的思想轨迹,可将其分为大致以下几种学说。 (1)法乃统治意志说。近代实证主义法学的宗师奥斯丁在其《法理学大纲》中指:“法律是主权者的产物。” 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为社会秩序说。如马克斯。韦伯认为:“法是得到(身体的或心理的)强制力的可能性所保证的,目的是在于使人们服从或对违反它以报复的,由此为目的而产生的特殊的工作人员而执行的秩序。
       (3)法即利益关系说。如耶林认为,法律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于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 (4)法乃法律过程说。伯尔曼认为,实际运做的法包括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法律的价值、法律概念与思想方式与法律规范。
      它也是分配权利和义务和由此解决冲突和创造合作渠道的一个生活的过程。 (5)法乃规范体系说。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认为:“法是一个规范的体系 ,即是说,是一个可以用规范的语句表达的有意义的内容。苏俊雄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生活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律,以正义为其存在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的规范体系。
       (6)法乃社会控制说,美国哈佛大学的教授布莱克认为:“法是政府的社会控制。换句话说,它是国家和它的公民的规范性的生活,诸如立法,诉讼和审判。” (7)法乃是非标准。如陈弘毅认为,法律是社会中权威性的是非标准。 (8)法即法律文本说。持此说者多认为,所谓法律仅仅是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指国家确定的作为判定是非的标准的,指引人们行为规范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9)法为人类的理性说。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基于他的人类理性论,认为:“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 (10)法为阐释性概念说。如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法官们应该阐释其他法官判断什么是法律的实践,确定什么是法律。
      对我们来说,法律的一般理论就是对我们自己司法实践的一般阐释。作为整体的法律是把法学理论与实际判决结合起来,对自己已经开始的阐释的同一法律实践作出更精炼和更具体的阐释。 以上诸说,都有其某种程度上的合理性。因为在不同的层次,不同的科学当中,人们对法有不同的认识,对其内涵的揭示深度也有不同,应该说是完全正常的。
      立足点不同,个人所处的学科层次有别,当然还有各自知识领域的差异,对法的认识必然有很多限于认识主体力所能及的领域,反映法某方面的属性。 就我们的知识范围而言,从法与其他的社会规范联系与区别来看,法是社会系统权威性的内在规定,是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调节人的外在行为的社会规范;它以社会物质生活的现实条件为基础和背景,服从着自然,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纵观人类历史,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主要社会关系、划分以配置利益、确认和保护不同主体的不同利益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历史事实。
       依据以上,对法做如下定义:法是特定历史阶段上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集团、阶层或其联合,根据其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以国家或其他权威力量的名义加以确定或成文化并以该种强制力通过特定的程序保障其实现的诸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划分与配置体系及其表现形式。
      

    蓝***

    2006-06-15 16: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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