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该怎么办?
如果有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政府应该怎么办?
答:社会救助的责任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当于或略髙于最低生活需求,一旦受助者不再符合法定的供养条件,救助行动就相应终止。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如果不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的条件,应该按照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终止供养,即“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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