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一般纳税人自批准之日起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 3个月。
2 、辅导期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最高开票额为千元版,每次领购不得超过 。
4 、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 , 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 , 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 50% 以上的。
5 、对新办企业,一般要待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请认定,税务部门根据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情况,再确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 , 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