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辅常滇端鄄得殿全东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全部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挂失!。
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一、登报手续:1、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到地级以上市发行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2、纳税人办理发票“遗失声明”刊登手续时,必须取得报社开具的发票(发票抬头必须有企业或个人的名称)。二、带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遗失处理,所需资料:(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文书编号:221804)(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如因其他原因遗失的,提供相关证明)(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3)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全部
答:没有问题,但如果是本月丢失的。需要等下月抄税后,才可以办理“已抄报税证明单”,由税务机关盖章后。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用白纸重新打印二份,连同“已抄报税证明单”邮...详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详情>>
答:打个打叉写上作废即可 红字过后,原来那张不需处理,而且你也无法作废呀,只有本月内的才可以作废呀。能做废你还需要开红字负数干嘛呢,是不是。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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