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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合同工与劳务工的区别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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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与劳务工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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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6-04-27 01:24:35
    合同工和劳务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合同工与被雇佣的企业具有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工为劳务公司或者组织所雇用,与劳务公司签订雇佣劳动合同,与用工企业不存在雇佣关系,用工企业与劳务公司具有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关系。对于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金,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必须是用工企业为劳动者缴纳,劳务公司是管理公司,代用工企业缴纳,实际都是用企业缴纳。包括福利等都由劳务人员、劳务公司、用工企业共同约定。 
    附件:什么是劳务派遣(力源公司).doc 

    旷***

    2006-04-27 01:24:35

其他答案

    2006-04-25 11:05:52
  •     
     根据目前有些国有大中型企业用工制度的实际情况,简单说明合同工与劳务工的现实区别:
      一、招聘使用的对象不同。合同工的对象是行政管理型、专业技术型人才,即企业管理、技术骨干力量的人群或专业毕业的大学生群体;劳务工的对象是青壮年,具有简单熟练的一般劳动技术人群,相对文化程度要求不严。
       二、录用程序不同。合同工录用相对程序严格,经企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长期个人档案。目前合同工主要人员渠道:1、原全民制工人;2、接受大中专毕业学生;3、安置退役军人;4、外单位调入的全民合同制工人。
      劳务工的录用程序相对简单,有使用劳务工的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量的需要自行安排,也不建立长期档案。劳务工的主要渠道:农民工。 三、合同时间长短不同。合同工,合同约定期限时间长,相对稳定。劳务工,合同约定时间短,一般不超过三年,具有临时不固定性。
      签约到期限后,如确实需要续签合同的,再另行签约,每一阶段期限是三年时间,民工潮的形成与劳务用工制度的临时性有直接的关系。 四、福利待遇不同。两者同工不同酬,合同工的工资待遇高于劳务工。国家要求各用工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各种基金,但大部分企业仅对合同工的退休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负责缴纳,一般不对劳务工负责。
       。

    蓝***

    2006-04-25 11:05:52

  • 2006-04-25 08:56:05
  • 劳务确切的说就是临时工,是单位或公司编制外的工作人员,有些公司或者单位人员编制有限定,但是工作又干不过来,有时候也会招收一些劳务来做非临时性的工作。做的好的转为合同工。 
    合同工自然就是和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并且享受保险和各种补贴,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

    雨***

    2006-04-25 08:56:05

  • 2006-04-25 08:43:27
  • 企业需为《合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工资外费用,
    《劳务工》则可有劳务公司负责缴纳签约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2006-04-25 08:43:27

  • 2006-04-25 08:36:53
  • 合同工是与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是与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的福利待遇均在你单位享受,所有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都由你单位来承担 
    劳务工: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你单位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比如社会保险费哪个单位交,工资哪个单位给,福利如何享受,都由你们两家单位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话,应当由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s***

    2006-04-25 08:36:53

  • 2006-04-25 07:49:40
  • 劳工是临时的,劳务是长期限的.

    b***

    2006-04-25 07:49:40

  • 2006-04-25 06:58:27
  •   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合同
    1。	合同工与被雇佣的企业具有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签合同,福利由用工单位缴交——合同期比较长,最少有5年。
    2。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劳动关系——同劳务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福利由劳务派遣公司缴交(劳务派遣公司收管理费)——合同期短,比如1年1签。
       二。升职 合同工有较大升职空间,劳务工基本是干比较简单的工作。比如电信门前的PLMM,虽然穿PL制服,基本是劳务工,很难转为用工单位的合同工。 解除合同时若合同规定有补偿的,都会补偿的。 三。待遇 我所了解的大部分大公司的劳务工其实待遇档次虽然不如本单位的合同制员工,但比给私人打工又好很多,起码会交5险(养老等)。
       我们的劳务工有有薪假期比如婚假/丧假等,甚至有105-170天的有薪产假。 四。年龄 劳务工比较年轻, 合同制员工比较老,因为解除合同比较困难——呵呵! 五。学历 合同制新招员工起码要本科,劳务工就中专就可以了。 六。
      前途 雇劳务工的公司其实都满大的,象电信/银行之类的,招个本科生毕业起码都23,24岁坐在门前职工伤心,公司也用得不舒服;招劳务工,可以找20岁左右的,对第一份工要求不高的,起码可以用5年,客户/公司/职工大家开心。对劳务工也不错,因为起码是一个了解大单位的机会,如果好好干一样可以得勤工奖之类的,下一次求职可以说:“我在某大公司工作过。
      ” 七。补充 其实我们公司就用了很多劳务工,有些甚至用了十几年了。劳务工就是个没办法的办法,因为以前的合同制员工的合同签得太长了,解除一大批的话又怕引起劳动纠纷,那帮人干活比劳务工差多了。可是劳务工通常都没有归属感,有时会做一些短期行为。
       八。建议 1。 现在已经不是爷爷/奶奶辈一份工干一辈子的时候了。不要太介意劳务工的问题。 2。 小弟/小妹们——什么用工性质都好,首先有收入起码可以养活自己,其次工作是不是可以给自己带来成长的机会。——对拟当劳务工的人 3。 老板——低端的工作交给劳务工去干吧,劳务派遣公司收了钱会帮你把合同/社保之类麻烦事办妥的。
       以上意见,是我们公司实际操作中的一点感觉,参考吧! 补充劳动合同法草案有关情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3月20日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目前的草案就劳动力派遣这一具体用工形式作出了规定,内容涉及劳动力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力派遣单位缴纳保证金等。
      但征求意见的情况表明,对于草案有关劳动力派遣的规定,有两种明显不同的意见,有待形成共识。 一种意见建议取消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现实生活中,劳动力派遣出现了很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相比,活干得多,工资收入少,福利没保障。
      一些不规范的劳动力派遣单位只顾自己的利益,对劳务派遣工极不负责。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有存在的必要,同时对这种用工形式进行规范,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保护,明确在什么范围内使用劳务派遣工,还应当对劳动力派遣单位设置“门槛”,确保劳动派遣工的利益。
      但按照草案目前的规定,这种用工形式将受到很大限制,甚至难以存在下去。 。

    馥***

    2006-04-25 06:58:27

  • 2006-04-25 04:36:11
  • 1个受到法律的保护另1个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

    z***

    2006-04-25 04:36:11

  • 2006-04-25 00:15:22
  • 合同工是与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是与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的福利待遇均在你单位享受,所有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都由你单位来承担 
    

    正***

    2006-04-25 00:15:22

  • 2006-04-25 00:04:32
  • 合同工和劳务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合同工与被雇佣的企业具有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工为劳务公司或者组织所雇用,与劳务公司签订雇佣劳动合同,与用工企业不存在雇佣关系,用工企业与劳务公司具有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关系。对于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金,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必须是用工企业为劳动者缴纳,劳务公司是管理公司,代用工企业缴纳,实际都是用企业缴纳。包括福利等都由劳务人员、劳务公司、用工企业共同约定。

    d***

    2006-04-25 00:04:32

  • 2006-04-24 23:30:27
  • 不 太清楚啊  虚心求教

    ****

    2006-04-24 23:30:27

  • 2006-04-24 23:18:00
  •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都是以活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在实践中很难将之正确区分开来;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又是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的。

    t***

    2006-04-24 23:18:00

  • 2006-04-24 23:05:56
  • 简单的举个例子,上海中行的合同工年薪大约9万左右,劳务工则是5万左右.

    一***

    2006-04-24 23:05:56

  • 2006-04-24 22:42:22
  • .baidu{font- :1.5;}a{color:#0000cc;}
    a.t{color: #006633;font- :none;}a.cn {color:#555555;}
    
    我想是的!

    哼***

    2006-04-24 22:42:22

  • 2006-04-24 22:34:36
  •   劳务工干活不收钱劳动合同工按合同收钱。

    e***

    2006-04-24 22:34:36

  • 2006-04-24 22:13:23
  • 理论的我不大懂 我就给你讲点实际的吧(我们单位就有合同工和劳务工)
    1.合同工签合同 劳务工没有,不需要的时候就走人,也不必赔偿什么
    2.合同工工资高 劳务工工资少
    3.合同工有那些保险(养老/公积金/医疗....)劳务工没有
    总之一句话,劳务工不容易啊 同样都是付出同等的劳动,待遇却不一样

    1***

    2006-04-24 22:13:23

  • 2006-04-24 21:16:36
  • 个人理解合同工与劳务工主要有以下区别:时间上前者长,后者短;稳定性上前者稳定,后者随时可以回家不干;福利待遇上前者比较丰厚,后者很少或几乎没有;从就业手续上前者需要签订比较规范的劳动合同,后者则要求比较差一些。
    

    w***

    2006-04-24 21:16:36

  • 2006-04-24 20:46:12
  • 从人事管理角度来说,合同工属于长期工种(即须签定劳动合同),而劳务工则更多的属于临时工种,即以完成某一工作为界线的工种。

    x***

    2006-04-24 20:46:12

  • 2006-04-24 20:23:14
  • 合同工是与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是与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的福利待遇均在你单位享受,所有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都由你单位来承担 
    劳务工: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你单位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比如社会保险费哪个单位交,工资哪个单位给,福利如何享受,都由你们两家单位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话,应当由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g***

    2006-04-24 20:23:14

  • 2006-04-24 19:49:58
  • 简单地说:劳务工就是和合同工相比,有部分权利不能享受,比如保险等;能当合同工不当劳务工。希望你能采纳我的答案,因为我的答案简单易懂!!!!

    漂***

    2006-04-24 19:49:58

  • 2006-04-24 19:01:18
  • 合同工是与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是与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的福利待遇均在你单位享受,所有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都由你单位来承担 
    劳务工: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你单位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比如社会保险费哪个单位交,工资哪个单位给,福利如何享受,都由你们两家单位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话,应当由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f***

    2006-04-24 19:01:18

  • 2006-04-24 18:56:54
  •   合同工与劳务工的标准区别 
    现在对用工形式有很多说法,什么合同工、劳务工、协保等,他们标准的划分是怎样的,请见下: 
    LH4Md+n$RNU? Ude0b}9OH 
    |*D1I8F ` 目前,根据不同的从业形态可以分为:1。
      按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2。按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3。不能按上述二种法律进行调整的其他用工关系,其中国家公务人员、现役军人等可以由其他专项法律调整,我们将其中一部分目前尚无相应法律调整的,称作特殊劳动关系。 B:NVDcn VBd3ef 标准劳动关系: g~yU%tI*A6aP 标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用工主体双方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劳动者劳动过程具有完整的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调整完整适用劳动法律规范,也可称为劳动法律关系。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下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属此类。 #}c RL6j*G/} W ~ vc6P'?s 民事劳务关系: 9SF!Q4a6H+c!p!C!ip 民事劳务关系的主要特征为主体双方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平等主体构成条件,以最终劳动成果为协议标的,劳动者劳动过程不具有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劳动报酬体现为购买给付。
      从事居间、行纪、承揽加工等情况属此类。 AU8y-w{ GKv/^1a Z:VzZD@:]Pe:]/t 特殊劳动关系: a4A%~l*alD^ 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
       目前,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构成特殊劳动关系: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按政策实行内部退养人员;3.企业按政策实行停薪留职人员;4.各类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本市或外来从业人员;5.退休人员;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E~e8RWJ 。
      

    1***

    2006-04-24 18: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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