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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可以申请补偿交通费用和误工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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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可以申请补偿交通费用和误工费吗?

因原告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2月23日做出的京丰劳仲字(2006)第300号裁决书,向贵院提起诉讼,但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请贵院予以驳回!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05年2月25日就职于×××公司担任×××一职,试用期基本工资为1000元。4月25日转正,基本工资为1200元。后因工作表现突出,深受领导好评,于2005年5月底升职为×××,基本工资调至1500元,此项证据在单位,我无力提供,请贵院予以支持!于2006年6月初,因我的责任心强和不菲的工作业绩,得以领导一致好评,并发布了通报表扬文书,奖励100元。这项证据亦在单位,当时人事主管答应给我一份复印件,由于人事主管的拖沓至今未能给我,希贵院予以支持!
2005年8月13日因公司人事变动,将我从×××的职务调为×××一职,负责帐务及办公用品管理,但是工资标准从未有过调整,直至2005年12月13日离职!
原告称我在任职期间工作极其不负责任,在职期间登记的库存材料明细帐、产品出库单等仓库帐目存在记帐混乱、乱涂乱改等问题,我对原告的辞退理由持有异议。虽然存在涂改现象,但是请问所有的库管人员均没有犯过此类错误吗?即使是专业的财务人员亦会产生记帐错误这一问题,人非圣贤,岂能没有丁点错误?况且我并非真正的财务人员,库管管理亦未接受过真正而系统地培训!就出库单的涂改现象,于我在职期间,领导并未对此有过质疑,如今却拿它来说事,未免太过牵强。如果说犯这样的错误就得被辞退处理的话,那么请问原告的证人李世芳的证言存在上述情况该如何处理?更有甚者,在起诉状上涂改日期等现象。
原?坛凭涂夥抗芾碇贫榷晕医泄宕闻嘌岛徒逃傅迹庖踩狈κ率狄谰荩钩剖潞笪颐挥卸苏然恼馔耆狈κ率狄谰荨J率瞪衔腋静豢赡苣茄觯斓嫉呐澜逃痰迹灰嵌缘模乙嗷嵝樾慕邮埽⒃谝院蟮墓ぷ髦屑右愿恼俏腋静幌朐俅庸揪椭啊J率瞪希宋置闱康纳疲仪科茸约号ぷ鳎恿斓家磺邪才牛ㄎ醋愣钪Ц兜募影喾延茫谥捌诩湮叶济挥刑岢龉魏我煲椋晃W∽约旱姆雇耄∪绻艺娴拇嬖谠嫠档恼庑┲耙档赖挛侍猓挝夷茉谠婀救沃敖?0个月,在库房也有四个月。
原告称我于2005年11月2日将一批工服私自出库,给原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同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公司管理秩序,这点亦缺乏事实依据。首先我并未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其次事实上这批工服原先并非属于库房物资,依据公司规定,库房所有的物品均需从总部购进,此项工作由×××负责,物品领用完毕,取回总部出具的出库单,而后依据总部的出库单办理相关入库手续,接下来才会有出库手续的办理!10月8日早上,×××-----大股东代表突然找到我,要求将一批工服暂时存放至库中,因他的职务关系,我当场答应此事,随后将此事告知了×××,当时他并没有表示任何异议。于2005年11月2日,×××的属下找到我,要求归还这批工服,我便归还于他们了。随后领导得知此事,追问事情原由,我一一告知,领导相信了我,并且承诺只要我写清事实经过,接下来的事情一概由她处理。后来的一个月内异常平静,领导再未提及此事,我以为没事了,一直很安心地工作。结果出乎我的意料,于2005年12月12日,领导突然找人替代了我的工作,并于次日人事主管向我出示了处罚决定书,依据是《员工手册》中的奖惩条例,处理决定是将我辞退并处以300元罚款。事实上,《员工手册》从未真正公布于众,并未告知于我,一直放置在库房的柜子上。对我的处罚决定书落款是2005年12月6日,我见到此决定是2005年12月13日。
另外原告称于2005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中超额支付了加班费用,这完全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上我的工资标准是1500元,日工资为71.70元。2005年10月我于法定休假日加班2天,休息日加班4天,应付加班工资1003.8元,实际工资总额为1945元,内含加班工资571.43元,即使按照日工资的100%标准核算加班工资,那也应该是573.6元。2005年11月我于休息日加班4天,应付加班工资573.6元,实际工资总额1752.14元,内含加班工资285.71元,即使按照日工资的100%核算,那也应该是286.8元。如果说是因为我们各自的算法不同而导致的出入,那么57.63元日工资是如何得出的(即1200元÷20.92天 =57.63元),我的日工资71.70元就是依据原告的算法得出来的。同样在12月我休息日加班2天,应付加班工资286.8元,实际工资总额为788.72元,内含加班工资143.4元。即使按照日工资的100%核算,那工资总额也应该是788.81元。不知道这样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是否可称为工作不负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对我做出的辞退决定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足额发放的加班费用,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故请贵院予以驳回!仲裁费用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我承担,这完全缺乏法律依据,亦请贵院予以驳回。 
请问这样的应诉书可以上交法院吗?这样写的话,赢的机率有多大?这样的情况我还能申请误工费和交通费吗?急!请大家务必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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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6-04-02 20:03:48
      你可以申请你的权力。
    但我认为这份应诉书在事实和理由上要调整一下,这样显得你的证据还不够充分,建议你去找一下专业人士,我只能在此提一些个人想法。
    1、应诉书应涉及劳动仲裁结果的主要内容,按照你说的,仲裁结果应该是有利于你,否则用人单位不会提起诉讼;如果这样,仲裁结果肯定有其依据,你可以利用这一对你有用的依据,法院一般对此经过庭审质证后会采纳的。
       2、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我估计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决定的。关于这一点,我认人你的应诉书表述不够清楚,但从你的文字里可以看出,他们解除合同的理由基于二点:一是你涂改库存账;二是你私自存放出入工作服。
       关于第一点,你的应诉书中重点不应是强调库存或财务人员都有涂改的情况。按照《会计法》规定,账薄是不允许涂改的,如果发生错误要纠正,有正确的更正方法,库存账是财务账的一种,同样也要遵守这一规定。所以你应回避这方面的问题,你的应诉理由是:除非用人单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的涂改是你存在舞弊的实事,并因此造成公司资产流失(损失)。
      如果他们不能证明你舞弊,那么这一点不能作为辞退的理由,只能说你业务还不熟悉,对于错误的更正处理不规范; 关于第二点,如果你所说的是事实,同样也不能作为辞退的理由,就是原告相关人员不同意出庭为你作证,证明你当时请示了他们,并得到默认许可,你还有另一点理由可以支持你的证据:如果不是临时存放的工作服,公司必然会有相关(包括总仓、分仓出入库,和财务账上货款支付凭证或债务发生的往来账凭证)记录,如果提供不了这些记录,就可认定这是临时存放的货物。
      如果无人帮你作证,公司也不能提供货物出入的记录,你也可以拒绝承认有私自存放的事,这样可以引诱他们不得不作证你当时请示汇报过相关人员,否则原告的这一证据不成立。 3、如果上述二点,经庭审质证后采纳,那么用人单位就是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最多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规定解除,这样你就可以申请法院判处原告支付经济补偿。
       4、你说的关于加班工资补偿的事,我们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公司公司在给予加班补偿上执行的标准不一样,有的公司还分文不补,作为义务劳动,但一旦诉之法律,就必须按法律规定计算,法定假是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休息日是百分之二百,庭审时你要坚持这一计算方法,不要改变。
       5、原告诉讼中提出的仲裁和诉讼费用全部由你负担,你不须在应诉书中作为一点单独去说,因为这二项费用只有在确定谁胜诉谁败诉后才作出的,如果原告败诉,你无须提起也是他支付,如果是你败诉,法院也可以考虑劳动者个人的原因,判他支付。 6、你前面说的工作业绩,和由此升职加薪的事,只须作为附加证据,不作为主要证据,如果能找到就更好,即使找不到也无关紧要。
       归纳:应诉书重点突出我上面第2点说的二个主要证据,你要搜集这方面的资料,并做到心中有数。 有良知的法官会将证据利益归于弱视群体——劳动者个人。祝你应诉成功,并得到经济补偿!。

    阿***

    2006-04-02 20:03:48

其他答案

    2006-04-03 07:32:19
  • 应诉时的误工,如果对方输了,他必须承担你的误工费,这是法律规定的

    大***

    2006-04-03 07:32:19

  • 2006-04-02 21:25:01
  • 我也认为可以,只有一条就是要收集到所有有力的证据。。。人证、物证等等都要有的。。。

    s***

    2006-04-02 21:25:01

  • 2006-04-02 20:57:13
  • 可以的,只要你愿意.

    i***

    2006-04-02 20:57:13

  • 2006-04-02 20:24:17
  • 你的
    这些条件就算是法院同意,法院不参与,你以前的用人单位他会给你吗??
    如果打官司,哪可能就是马拉松了,你还不如用这些时间干点别的。
    你有的是工作经验,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多吸取以前的教训。

    里***

    2006-04-02 20:24:17

  • 2006-04-02 17:48:06
  • 你是哪里的呀.

    1***

    2006-04-02 17:48:06

  • 2006-04-02 17:46:00
  • 是的,这是可以的

    l***

    2006-04-02 17:46:00

  • 2006-04-02 17:33:30
  • 根据>第三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减少劳务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s***

    2006-04-02 17:33:30

  • 2006-04-02 16:01:14
  • 可以。

    天***

    2006-04-02 16:01:14

  • 2006-04-02 14:35:35
  • 同意楼上的观点

    m***

    2006-04-02 14:35:35

  • 2006-04-02 12:43:20
  • 到律师咨询所去咨询一下啊

    f***

    2006-04-02 12:43:20

  • 2006-04-01 13:55:25
  • 退一步海阔天空,你什么证据也没有怎么可能去做原告啊?法律规定,原告方应拿出事实依据,否则不与采纳。再说,我估计你家境也不会很富裕,与其把时间浪费在打官司上,到不如重新去找份工作,打工赚钱,闲事少问。你打官司浪费的时间
    根本不可能申请交通费补助,更不要说误工补助了。听我一句劝:赶快找份工作养家糊口,切记别争一日之长短。
       你年龄可能不大,前途正光明,去努力吧,去奋斗吧,去争取自己美好的明天吧
    没事可给我写信,共同探讨人生吧
         我的邮箱:jsxzypl8-7-2-202@ 

    j***

    2006-04-01 13: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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