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第一条规定:“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一是规范发票开具。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按规定要求逐栏逐项如实填开《山东省XX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等农产品收购发票。全部
对未按规定开具的,一律不得凭其进行税款抵扣。二是严格发票发售管理,对收购发票应一律采用验旧购新的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经营规模,合理确定收购发票的发售量,但每次发售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根据实际需要,我省只保留千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
各市原自行监制的万元版收购发票,准予限额使用至8月31日,逾期一律作废。三是严格使用范围。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四是各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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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因:(1 )降低生产成本。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可以联合购买 使用大型的生产资料如农业机械、加工设备等,降低独立购买这 些生产资料时必须支...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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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93号)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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