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 是指一些中介公司用现金把二手房买下来(一般这类房屋都是房主着急用钱 房子低于市场价出售给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再转手把房屋以市场价出售 从中赚取差额 不过现在国家规定不可以这么做了 所以多数都转为暗箱操作
是政府利益驱动。一是土地价格高二是政府各项规费多且高。三是房地产市场不规范,政府无意监管。还有就是开发商高额的利润。等等
日本房地产泡沫后,房价暴跌,十年左右的时间没有恢复元气. 现在的英国和美国,这几年房价的上涨也是比较厉害的,存在一定程度的泡沫. 我国的房价也存在一定的泡沫.但和日本当年不可比.房地产泡沫之所以消灭,不在房地产而在于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如果我国的经济没有大起大落,虽然有一定泡沫的成分,也不会出现日本那样的十年衰退.
fensebenbencat:你好! (一)买商品房需要交的税: 1、契税,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1.5-2.5%。 2、印花税,购房总价的0.05% (二)基金: 1、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大多数地方是2% 2、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平方米,有些地方不用 (三)规费 1、交易费 ,购房总价的0.5% 买卖双方各交0.25%,(住宅3元/平方米,由开发商交,购房者不用交) 2、《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 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3、《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 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四)如果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 1、评估费,购房总价的0.2-0.5% 2、保险费 ,购房总价乘以贷款年限乘以0.1%乘以50% 3、公证费,贷款额乘以0.03% 4、抵押登记费,100元
xiaoying:你好! 你可以根据这个公式计算: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2400-3000元 这个价格算低了吧。 我觉得房价这几年已经涨过的,今后几年应该是保持平稳,小幅度上涨,因为国家政策一直在打压。没怎么大涨的,会以比较大的幅度涨,因为有这个需求,并且地区差异会平衡。国家政策打压是打不过经济自然规律的。 我不是什么专家,但我跟你讲讲普通市民这几年的经历。 我在福州,是公务员,普通小科员。三年前工资在1500左右。那时房价市中心也就3000。现在工资涨到快2000了吧。房价市中心应该要6000。 福州是一个经济很一般的城市。
dear:你好! 交房的过程中应该注意: 一、交房资格 需单体验收备案。许多购房者经常有这样的困惑:开发商都开始交房了,可是小区的道路还在施工,绿化还没做好,公建设施还未启用,有的甚至还没有通水通电。这样的房子能交给业主入住吗?开发商究竟开发建设到什么程度才有资格交房?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同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使用。另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提供“两书”也是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 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加以约定,如将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包括水、电、煤气、宽带、有线、安防、绿化、道路、电梯等)作为交付使用的条件,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 二、交接程序 先验房后办手续。目前开发商和业主的入住交接程序大致相同,一般分以下几个步骤: 1、预检整改。在还没有与业主交接前,开发商一般会委派工程部、客服部、物业公司组成内部验房团,对即将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子进行预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经过预检后,开发商将钥匙移交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安排业主验房。 2、寄发通知。开发公司售楼部一般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提前半个月或一个月寄发《入住通知书》或《入伙通知书》等交房通知,有的同时还打电话通知业主。此时,业主最好要按约前往。因为合同中一般约定,如果业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前去验房,视同同意交接。如果无故不交接,有的开发商还将从合同约定的交接日起,按日收取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的保管费。业主如遇出差在外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前往,最好书面通知发展商,并说明原因。 3、确认身份。业主应该根据入住通知书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售楼部确认身份,并联系验收交接事宜。这些资料一般包括:入住通知书、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照片(物业建档客户资料用)。如果委托他人验房,被委托人在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还需出具业主的《授权委托书》。 4、验房移交。物业公司指派一名相关人员陪同业主现场验房,若验收合格,业主须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签字认可,领取房屋钥匙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户手册》等资料,同时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若验收不合格,业主应将不足事项明确记录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可暂不办理入住手续,再次交接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但一般不应超过30天。 提示:目前有些开发商在房屋交接过程中,往往让业主先交费用及其他手续后再验房,给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 三、纠纷处理 及时索赔或解约。如果开发商在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交房,业主及时采取行动,有的还天真地认为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下而交房是违约行为,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如果购房者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对开发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或索赔权。 (1)对于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目前法官通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地产纠纷,根据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理由中断和延长的期限),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通俗地讲,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2)赔偿损失: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对于开发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购房人如对开发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开发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诉讼时效
1:能贷款,因为你做的是商业消费贷款 所以只能贷评估价的 50% 2:不能,只能按月还款,也可以提前还(本息一起) 3:我只知道北京的 利率6.48 最高贷10年 补充问题: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夫妻双方的)
如果租房,科技四路,南窑头有房出租,20平米左右单间带卫生间250左右 一室一厅带卫生间,厨房450,;丁家桥也有房价是南窑头一半,甘家寨也有!看你在那
应该是多出面积,就是多出来的部分的面积,比如合同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测量为95平方米,误差肯定超过3%,100-95=5,5-2=2平方米,这个2平方米就是误差多出来的面积。 一般开发商都会提前让测量部门进行图纸上的建筑面积测算,除非有很大的变更,否则不会有很大误差的。
基本没戏 肯定在卖的时候把最好的一面呈现你的面前的 而且合同中肯定也不会写进去的
镇江的市中心在大市口,没必要分清哪个区的,毕竟只是个中孝城市。中心区新楼盘房价大约在1.5万左右。 其实没必要买在市中心,因为城市小,交通相对通畅,买在城郊也无所谓。
它现在的价格是8000,目前主推的是8号楼和9号楼,两居到五居。周围的各式配套很多的,各方面都很齐全。
湖滨四季西侧紧邻繁华的李公堤国际水岸风情街,南临金鸡湖大酒店、金鸡湖高尔夫球场等,北临新鸿基地产兴建的苏州四季度假酒店,另外,久光百货、圆融时代广场等时尚购物中心近在咫尺,成就苏州独具风尚、动静皆宜的悠闲生活格局。
关键是这三个地方哪里条件比较好,就可以选择它,不需要纠结什么差别。应该顾全大局和长远。
嘿嘿,本地人来答疑解惑,基本均价8千起,但是万达投建的金石天成听说是6千多,都是精装户型,有银子就赶紧买吧。。很值的。
满庭春MOMA智能化配套:项目采用封闭式管理,内外智能化系统形成三套安全防线:第一道:利用主动红外对射的电子周界系统,配合闭路电视监控,通过两个系统的联动来实现园区的第一层安全。第二道:电子巡更系统记录和考核巡查情况(人员、地点、时间、情况等)。能够有效监控巡查人员巡查到点的情况,杜绝安全死角,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第三道:可视对讲系统、门禁系统、户内防盗报警系统。共同构筑了完整的单元安全控制系统。每栋楼的首层至三层各户设置门、紧急报警按钮等,采用无线报警的方式,联接到报警主机。其它层配置紧急报警按钮、红外幕帘探测器等。扩展配置可根据用户对安全的不同需求配置报警探头。中心设置电子地图。有警情发生立刻突出显示警情区域,管理中心立即做出反映。
楼主的小孩跟我孩子差不多大,都是快上小学了的。前几天才去看了高新一小附近的经典双城,业主的小孩有优先入学权,还不错,楼主也可以去瞅瞅
楼主也不说说要在哪个区。。。。。。最近在二环那边看了个盘叫经典双城,感觉还不错,配套挺齐全的,什么都有了,交通也挺便利,三号线通了之后会更方便,环境你可以自己实地踩一下,看房子还是要自己亲自上眼才行,祝好运。
最近二环那边有个经典双城要开盘,人民路与海源路交汇处,位置不错。本月15号开盘,还挺符合你的要求的,楼主要抓紧,这房挺好卖的~交通非常方便,通过二环快速线到哪里都挺快,到达小西门就3.4公里,正义路商圈也就4.5公里,到昆明新机场可乘坐3号地铁,10余分钟吧!很多公交线路可直接到达~这个盘规划得很全,吃喝玩乐以后也是很方便的,你自己去考察考察就知道咧,我现在也说不出,不过感觉小年轻做婚房还是挺好的,那一带好学校也多,将来小孩子读书也不发愁。
上海一栋降价高达四五百万的别墅。从上海市区驱车30多公里,来到上海西南角松江区的一个楼盘,刚刚下高速,就远远看到了销售人员高举着广告牌,写着“63折”。这名售楼人员表示,之所以这么远就举着牌子,是“到那边的话(售楼人员)会涌上来”。他表示,在这里站了3天,拉了两个客户。 在去楼盘的一路上,隔十几米就有三五个中介代理人员。进入售楼处,大堆的售楼人员把门口围得水泄不通。但记者发现,现场看房买房的人却并不多。售楼人员热情地向记者介绍了楼盘的打折情况:“10万抵180万,还有10万抵120万是东郊,还有淀湖是10万抵100万。现在长甲下面三个楼盘都在打折。我们现在这次63折的口号就是全民买别墅,就是平民百姓你都有机会去买到别墅。这对你们来说是最好的机会。”
鸿都第一城啊,在北京房山那边,周边配套设施齐全,空气也好,还有很多景区像十度风景区,上方山森林公园,云居寺等适合老年人居住。
没有房产证的房产买卖是不允许的,也是不受保护的。 其中的风险很难全部估计到,包括后期政策调整的风险。 举个例子: 如果过户前房主离异,那么这套房产依旧处于原产权人名下,就会被列入夫妻财产而进行分割。 此外,你所说的公证书意义不大,因为没有房产证的话不能进行买卖公正,最多只能是从公证处这个第三方的角度来证明你们曾经签署过这样一个协议,如果业主是假冒的、或是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抑或是生意失败该房产被查封(毕竟房产还是在他的名下,债权人如果是银行的花那么银行会优先受偿),合同、违约金也就没那么大意义了。 买房置业是大事,建议谨慎从事
先回答你关于银行的问题 你的资料银行都已经收到,要有签收单证明才可作为证据.按揭未放如银行没有催缴的书面通知也无法证明银行对你进行催缴.所以关于银行问题一切讲证据,你按揭资料交过了要有证据,银行说你没及时补资料也要有证据而且书面的才有效,你们都是说来说去打官司也不会支持的.同时你放没放款做为交房依据的话虽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但成熟的开发商都会把房款已清作为交房条件放在合同补充条款里的,你回去看看你合同里有没有,可能你没注意也说不定呢 那关于质量问题 如果质量真象你说的 那样你只要拿到是违房的检验报告是可以退你房并赔偿不超过总房价5%的违约金. 所以你说的一切如果你要讨说法,建议你拿好相关证据当开发商看到后不打官司也会给你解决的,但如果他看你没有什么证据,或者和你情况的人很多肯定要法庭上见的
在开发商处更名不属于过户,也没有法律规定必须收费,现在所谓的更名收费都是开发商自己搞出来的,也是开发商自己收的。只要房产证没办下来,你的房子都属于合同房,不存在所谓过户不过户,只存在合同更名。而且,你们婚前共同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这房屋本来就是你们的共同财产。
你好!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不一样!有的城市公积金连续交足满6个月就可以用公积金贷款了,有的城市规定要满1年,具体的你要咨询下你所在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如果你现在用银行商业贷款购房了,以后要在转成公积金贷款是不可以的!银行贷款是银行审核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请银行带为发放,但审核是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的!是两个不同的系统!
你好!买没有产证的房子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有产证)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 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既然你已经不想价格上的事,不让见房主也就算了,关键你要检看该房的两证是否齐全(房产证和土地证),否则交了定金而房子又不能过户你就惨了。
卡其鱼布丁:你好! 夫妻之间变更产权证的名字,或者增加减少名字只要几十元钱。
虽然北京市建委是那样讲,但是北京买这种房子的有的是,没有关系,即使以后国家征用也必须赔偿(就是郊区拆迁也都赔偿),国家不征用就没事,谁也不敢拿你怎么样。
这个要看你自己,喜欢穿高领的毛衣,就穿。不喜欢则不穿。我有时候是依衣服而定,穿什么外套来决定是否穿高领的毛衣,有时候高领的毛衣也起到了装饰的作用。
你不要提阿,你最好发个函给卖方,提出赶快办理手续,到期未办算是卖方违约,应支付10%违约金和返还房款
你好!你看下,贷款合同里有没有约定贷款5个月后就可以提前还款,有碍的话,可以要求银行按合同约定办理!如果没有写明,就只能按银行现在的规定1年后才可以提前还贷!口头约定没法成立!
你好!可以的!合同上写了你和你朋友的名字,将来房产证上也就是你们2个人名字!这套房产是你们2人共同共有的,其债务也应该共同承担!所以,可以你朋友当然可以共同还款啊!
不合理!首付款是要在签定合同时支付的!不然,你支付了首付款,没有购房合同,很多东西都没有约定!对你一点包装也没有!这种情况,绝对不可以支付首付款! 建议你看下这家房产公司的下列证件是否齐全,如果不全,千万注意,小心上当,没有下列证件的房产不可以买: 第一,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必须合法。就是开发商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开发的; 2、开发建设的手续必须合法。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你好!如果你的贷款已经办好了,就不能加了!因为你的购房合同一改,牵涉到你的银行贷款了!
在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唯独不动产的交易合同以登记备案为生效的条件,其他都是签字盖章生效,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生效,只有双方签字盖章是不行的。所以务必记住要登记备案,有的城市比较严谨的必须买卖双方共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十分严密,有的就稀里糊涂的。
你已经办理完了房产证,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档案中已经证明是你的房屋了,就算是别人捡到合同拿到房管局也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因为是一套房屋只有一个产权,如果要求更名过户也必须要有当事人即产权人亲自到场办理! 买卖合同只是对双方的购房起一个约定约束作用,产权证都办下来了,它的作用基本就结束了.况且你和银行还签定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都能证明这套房屋是你所有,所以你大可不必紧张.没事的!
登记备案事项的全称叫做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你所购买的房产为现房,市不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的,可以直接办理产权证,但在购买之前应当得到开发公司关于该套商品房无债权、债务纠纷的承诺,也就是该套房屋未抵押给银行。
澈儿:你好! 1、 你必须看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原件,否则存在开发商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可能,有办不到房产证的可能。 2、到网上查、或者到房管局咨询可以了解是否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是,你无法知道是否在建工程抵押。 3、没有预售证,除了撤消合同外,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已经交的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