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税法规定的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中,有三种未规定抵扣期限,分别是:
1.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票据或者销售票据。
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3.国税部门监制的公路通行费以及高速公路费票据。
以上三种扣税凭证是没有认证期限的,企业可以在取得之后的任意期限内申报抵扣,特别是2016年5月1号取得的国税部门监制的公路通行费以及高速公路费票据,实务中很多企业未及时了解新政策,没有及时计算抵扣,企业财务人员可以计算一下从2016年5月1号之后到现在总计取得的公路通行费以及高速公路费票据,计算抵扣增值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