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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关拐卖罪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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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关拐卖罪的疑问。

根据相关法条,可以知道下面的规定:
1.拐卖妇女并强奸的,按拐卖一罪处罚;收买被拐卖妇女并强奸的,数罪并罚;
2.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出卖的,以拐卖论。



那么问题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强奸后又出卖的,应该如何定罪?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拐卖罪中的一罪还是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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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5-11-09 18:59:59
        我认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强奸后)又出卖的”属于牵连犯,即:为实施一个犯罪目的,其犯罪方法行为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你说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出卖的”,他属于“二道贩子”。就是说他第一次“买妇女”的行为是为了转手“卖妇女”。因此他的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特征。
        我们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应该把他这“一系列”犯罪事实全看做是“拐卖妇女”。所以,你说的在卖之前还有强奸行为当然也就是属于“在拐卖过程中强奸妇女”这种情况了。
        我认为定“拐卖妇女罪”,同时还有个加重情节“奸淫被拐卖妇女”

    十***

    2005-11-09 18:59:59

其他答案

    2005-11-11 15:01:49
  • 构成拐卖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3***

    2005-11-11 15:01:49

  • 2005-11-11 15:01:13
  • 应该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并罚。

    l***

    2005-11-11 15:01:13

  • 2005-11-09 10:22:44
  • 这有几个法律事件的,应该是数罪并罚

    d***

    2005-11-09 10:22:44

  • 2005-11-09 09:37:20
  • 数罪并发

    帅***

    2005-11-09 09:37:20

  • 2005-11-08 22:46:25
  • 数罪并发

    看***

    2005-11-08 22:46:25

  • 2005-11-08 16:38:06
  • 以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并罚。

    j***

    2005-11-08 16:38:06

  • 2005-11-08 15:38:37
  • 我想,这可能与犯罪人动机有关。如果犯罪人收买的目的就是为了卖出去,则只按一罪处罚,即:拐卖妇女罪。如果犯罪人收买的目的,只是为了与其结婚组成家庭,后因女方不从,因而强奸后,把其卖掉,应数罪并罚,即: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拐卖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一罪或数并不影响量刑。

    海***

    2005-11-08 15:38:37

  • 2005-11-08 15:28:24
  • 定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并罚。
    收买被拐卖妇女并强奸时,应当定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并罚;后来又将其出卖时,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发生转化,变成拐卖妇女罪。但是出卖之前的强奸罪已构成,所以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来***

    2005-11-08 15: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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