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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债权投资中的相关费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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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债权投资中的相关费应如何处理?

长期债权投资中的相关费应如何处理?

好评回答

    2005-11-07 07:29:49
  •   一、相关费用应计入长期投资成本。
      刘文认为:当相关费用较大时,仍将其资本化,使得债券溢价或折价的计算公式复杂化。笔者认为,形式复杂不可怕,实质最重要。债券溢折价是购买价格(或发行价格)与债券面值之差,这里的“购买价格”是不包含相关费用的。
      若以债券投资成本来计算债券溢折价,其计算公式为: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债券投资成本-相关费用-应收利息)-债券面值   这里的“债券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和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债券利息。
      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后的余额就是购买价格。理解了公式的实质内涵,则看似复杂的公式就不再复杂了。若仅为追求形式简单,而忽略实质内涵,岂不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刘文认为,“将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不能真实反映出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份额,且这部分耗费既不能分享红利,也不能承担风险,所以,不应将其资本化”。
      笔者认为,首先,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是按持股比例计算的,不含相关费用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一定就代表了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的差额也不是相关费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将其称为股权投资差额。
      该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高于或低于帐面价值,或被投资单位有商誉或负商誉。准则将股权投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的调整项目,调整后的投资成本就是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的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其次,尽管相关费用既不能分享红利,也不能承担风险,但它是企业为取得一项长期投资以分享红利、承担投资风险而付出的,其受益期限为整个投资期,所以这些费用应资本化。
      这样才正确区分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刘文认为,相关费用不能计入长期投资成本,但可直接计入短期投资成本。这既没有理论根据,又有违一致性原则。而相关费用计入长期投资成本却有大量理论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第15段明确规定:投资成本中包含诸如经纪人佣金、服务费、税金、银行手续费等购置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第7条明确规定: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据笔者调研的资料看,许多国家对此的会计处理都莫不如此。因此,相关费用应计入长期投资成本。   二、准则对长期投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可取的。
         刘文把相关费用的核算统一为文章第一段中两个会计分录的做法既与准则背道而驰,在实际操作上也并不简单。   根据准则的规定,相关费用在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会计处理全然不同。在长期债权投资中,若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于取得投资时一次计入损益,不计入长期债权投资成本,这样做是遵循了重要性原则,也简化了核算;若相关费用金额较大,应计入投资成本,通过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设置“相关费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于取得投资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
      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费用不单独核算。在成本法下,相关费用在取得投资时直接计入投资成本,不涉及分期摊销问题;在权益法下,相关费用内含于股权投资差额中,通过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核算,并分期摊销计入投资收益。   刘文的具体会计处理在操作上也并不比准则简单。
      以长期债权投资下相关费用的摊销及投资收益的确认为例,准则的做法是: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费用   从而将债券费用、溢价的摊销和投资收益、应计利息的确认完美地反映为一个会计分录。
         而刘文的做法是: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同时,   借: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贷:待摊费用——债券费用   刘文的做法人为地增中了一个“待摊费用”科目和一个会计分录,将本来联系紧密的债券费用同长期债权投资割裂开来,将本来同时进行的债券费用摊销从债券利息收入的确认中分离出来,操作上并不简单。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投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可取的,刘文的做法并不合适。 。

其他答案

    2005-11-07 09:38:00
  •   一、相关费用应计入长期投资成本。
      刘文认为:当相关费用较大时,仍将其资本化,使得债券溢价或折价的计算公式复杂化。笔者认为,形式复杂不可怕,实质最重要。债券溢折价是购买价格(或发行价格)与债券面值之差,这里的“购买价格”是不包含相关费用的。
      若以债券投资成本来计算债券溢折价,其计算公式为: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债券投资成本-相关费用-应收利息)-债券面值   这里的“债券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和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债券利息。
      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后的余额就是购买价格。理解了公式的实质内涵,则看似复杂的公式就不再复杂了。若仅为追求形式简单,而忽略实质内涵,岂不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刘文认为,“将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不能真实反映出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份额,且这部分耗费既不能分享红利,也不能承担风险,所以,不应将其资本化”。
      笔者认为,首先,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是按持股比例计算的,不含相关费用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一定就代表了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的差额也不是相关费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将其称为股权投资差额。
      该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高于或低于帐面价值,或被投资单位有商誉或负商誉。准则将股权投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的调整项目,调整后的投资成本就是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的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其次,尽管相关费用既不能分享红利,也不能承担风险,但它是企业为取得一项长期投资以分享红利、承担投资风险而付出的,其受益期限为整个投资期,所以这些费用应资本化。
      这样才正确区分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刘文认为,相关费用不能计入长期投资成本,但可直接计入短期投资成本。这既没有理论根据,又有违一致性原则。而相关费用计入长期投资成本却有大量理论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第15段明确规定:投资成本中包含诸如经纪人佣金、服务费、税金、银行手续费等购置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第7条明确规定: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据笔者调研的资料看,许多国家对此的会计处理都莫不如此。因此,相关费用应计入长期投资成本。   二、准则对长期投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可取的。
         刘文把相关费用的核算统一为文章第一段中两个会计分录的做法既与准则背道而驰,在实际操作上也并不简单。   根据准则的规定,相关费用在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会计处理全然不同。在长期债权投资中,若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于取得投资时一次计入损益,不计入长期债权投资成本,这样做是遵循了重要性原则,也简化了核算;若相关费用金额较大,应计入投资成本,通过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设置“相关费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于取得投资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
      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费用不单独核算。在成本法下,相关费用在取得投资时直接计入投资成本,不涉及分期摊销问题;在权益法下,相关费用内含于股权投资差额中,通过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核算,并分期摊销计入投资收益。   刘文的具体会计处理在操作上也并不比准则简单。
      以长期债权投资下相关费用的摊销及投资收益的确认为例,准则的做法是: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费用   从而将债券费用、溢价的摊销和投资收益、应计利息的确认完美地反映为一个会计分录。
         而刘文的做法是: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同时,   借: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贷:待摊费用——债券费用   刘文的做法人为地增中了一个“待摊费用”科目和一个会计分录,将本来联系紧密的债券费用同长期债权投资割裂开来,将本来同时进行的债券费用摊销从债券利息收入的确认中分离出来,操作上并不简单。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投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可取的,刘文的做法并不合适。 。
  • 2005-11-07 08:34:05
  •   一、相关费用应计入长期投资成本。
      刘文认为:当相关费用较大时,仍将其资本化,使得债券溢价或折价的计算公式复杂化。笔者认为,形式复杂不可怕,实质最重要。债券溢折价是购买价格(或发行价格)与债券面值之差,这里的“购买价格”是不包含相关费用的。
      若以债券投资成本来计算债券溢折价,其计算公式为: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债券投资成本-相关费用-应收利息)-债券面值   这里的“债券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和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债券利息。
      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后的余额就是购买价格。理解了公式的实质内涵,则看似复杂的公式就不再复杂了。若仅为追求形式简单,而忽略实质内涵,岂不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刘文认为,“将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不能真实反映出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份额,且这部分耗费既不能分享红利,也不能承担风险,所以,不应将其资本化”。
      笔者认为,首先,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是按持股比例计算的,不含相关费用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一定就代表了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的差额也不是相关费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将其称为股权投资差额。
      该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高于或低于帐面价值,或被投资单位有商誉或负商誉。准则将股权投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的调整项目,调整后的投资成本就是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的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其次,尽管相关费用既不能分享红利,也不能承担风险,但它是企业为取得一项长期投资以分享红利、承担投资风险而付出的,其受益期限为整个投资期,所以这些费用应资本化。
      这样才正确区分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刘文认为,相关费用不能计入长期投资成本,但可直接计入短期投资成本。这既没有理论根据,又有违一致性原则。而相关费用计入长期投资成本却有大量理论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第15段明确规定:投资成本中包含诸如经纪人佣金、服务费、税金、银行手续费等购置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第7条明确规定: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据笔者调研的资料看,许多国家对此的会计处理都莫不如此。因此,相关费用应计入长期投资成本。   二、准则对长期投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可取的。
         刘文把相关费用的核算统一为文章第一段中两个会计分录的做法既与准则背道而驰,在实际操作上也并不简单。   根据准则的规定,相关费用在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会计处理全然不同。在长期债权投资中,若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于取得投资时一次计入损益,不计入长期债权投资成本,这样做是遵循了重要性原则,也简化了核算;若相关费用金额较大,应计入投资成本,通过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设置“相关费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于取得投资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
      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费用不单独核算。在成本法下,相关费用在取得投资时直接计入投资成本,不涉及分期摊销问题;在权益法下,相关费用内含于股权投资差额中,通过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核算,并分期摊销计入投资收益。   刘文的具体会计处理在操作上也并不比准则简单。
      以长期债权投资下相关费用的摊销及投资收益的确认为例,准则的做法是: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费用   从而将债券费用、溢价的摊销和投资收益、应计利息的确认完美地反映为一个会计分录。
         而刘文的做法是: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同时,   借: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贷:待摊费用——债券费用   刘文的做法人为地增中了一个“待摊费用”科目和一个会计分录,将本来联系紧密的债券费用同长期债权投资割裂开来,将本来同时进行的债券费用摊销从债券利息收入的确认中分离出来,操作上并不简单。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投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可取的,刘文的做法并不合适。 。
  • 2005-11-07 08:31:00
  •   一、相关费用应计入长期投资成本。
      刘文认为:当相关费用较大时,仍将其资本化,使得债券溢价或折价的计算公式复杂化。笔者认为,形式复杂不可怕,实质最重要。债券溢折价是购买价格(或发行价格)与债券面值之差,这里的“购买价格”是不包含相关费用的。
      若以债券投资成本来计算债券溢折价,其计算公式为: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债券投资成本-相关费用-应收利息)-债券面值   这里的“债券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和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债券利息。
      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后的余额就是购买价格。理解了公式的实质内涵,则看似复杂的公式就不再复杂了。若仅为追求形式简单,而忽略实质内涵,岂不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刘文认为,“将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不能真实反映出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份额,且这部分耗费既不能分享红利,也不能承担风险,所以,不应将其资本化”。
      笔者认为,首先,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是按持股比例计算的,不含相关费用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一定就代表了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的差额也不是相关费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将其称为股权投资差额。
      该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高于或低于帐面价值,或被投资单位有商誉或负商誉。准则将股权投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的调整项目,调整后的投资成本就是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的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其次,尽管相关费用既不能分享红利,也不能承担风险,但它是企业为取得一项长期投资以分享红利、承担投资风险而付出的,其受益期限为整个投资期,所以这些费用应资本化。
      这样才正确区分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刘文认为,相关费用不能计入长期投资成本,但可直接计入短期投资成本。这既没有理论根据,又有违一致性原则。而相关费用计入长期投资成本却有大量理论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第15段明确规定:投资成本中包含诸如经纪人佣金、服务费、税金、银行手续费等购置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第7条明确规定: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据笔者调研的资料看,许多国家对此的会计处理都莫不如此。因此,相关费用应计入长期投资成本。   二、准则对长期投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可取的。
         刘文把相关费用的核算统一为文章第一段中两个会计分录的做法既与准则背道而驰,在实际操作上也并不简单。   根据准则的规定,相关费用在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会计处理全然不同。在长期债权投资中,若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于取得投资时一次计入损益,不计入长期债权投资成本,这样做是遵循了重要性原则,也简化了核算;若相关费用金额较大,应计入投资成本,通过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设置“相关费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于取得投资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
      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费用不单独核算。在成本法下,相关费用在取得投资时直接计入投资成本,不涉及分期摊销问题;在权益法下,相关费用内含于股权投资差额中,通过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核算,并分期摊销计入投资收益。   刘文的具体会计处理在操作上也并不比准则简单。
      以长期债权投资下相关费用的摊销及投资收益的确认为例,准则的做法是: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费用   从而将债券费用、溢价的摊销和投资收益、应计利息的确认完美地反映为一个会计分录。
         而刘文的做法是: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同时,   借: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贷:待摊费用——债券费用   刘文的做法人为地增中了一个“待摊费用”科目和一个会计分录,将本来联系紧密的债券费用同长期债权投资割裂开来,将本来同时进行的债券费用摊销从债券利息收入的确认中分离出来,操作上并不简单。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投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可取的,刘文的做法并不合适。 。
  • 2005-11-07 08:09:25
  •   一、相关费用应计入长期投资成本。
      刘文认为:当相关费用较大时,仍将其资本化,使得债券溢价或折价的计算公式复杂化。笔者认为,形式复杂不可怕,实质最重要。债券溢折价是购买价格(或发行价格)与债券面值之差,这里的“购买价格”是不包含相关费用的。
      若以债券投资成本来计算债券溢折价,其计算公式为: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债券投资成本-相关费用-应收利息)-债券面值   这里的“债券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和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债券利息。
      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后的余额就是购买价格。理解了公式的实质内涵,则看似复杂的公式就不再复杂了。若仅为追求形式简单,而忽略实质内涵,岂不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刘文认为,“将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不能真实反映出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份额,且这部分耗费既不能分享红利,也不能承担风险,所以,不应将其资本化”。
      笔者认为,首先,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是按持股比例计算的,不含相关费用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一定就代表了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的差额也不是相关费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将其称为股权投资差额。
      该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高于或低于帐面价值,或被投资单位有商誉或负商誉。准则将股权投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的调整项目,调整后的投资成本就是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的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其次,尽管相关费用既不能分享红利,也不能承担风险,但它是企业为取得一项长期投资以分享红利、承担投资风险而付出的,其受益期限为整个投资期,所以这些费用应资本化。
      这样才正确区分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刘文认为,相关费用不能计入长期投资成本,但可直接计入短期投资成本。这既没有理论根据,又有违一致性原则。而相关费用计入长期投资成本却有大量理论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第15段明确规定:投资成本中包含诸如经纪人佣金、服务费、税金、银行手续费等购置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第7条明确规定: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据笔者调研的资料看,许多国家对此的会计处理都莫不如此。因此,相关费用应计入长期投资成本。   二、准则对长期投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可取的。
         刘文把相关费用的核算统一为文章第一段中两个会计分录的做法既与准则背道而驰,在实际操作上也并不简单。   根据准则的规定,相关费用在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会计处理全然不同。在长期债权投资中,若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于取得投资时一次计入损益,不计入长期债权投资成本,这样做是遵循了重要性原则,也简化了核算;若相关费用金额较大,应计入投资成本,通过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设置“相关费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于取得投资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
      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费用不单独核算。在成本法下,相关费用在取得投资时直接计入投资成本,不涉及分期摊销问题;在权益法下,相关费用内含于股权投资差额中,通过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核算,并分期摊销计入投资收益。   刘文的具体会计处理在操作上也并不比准则简单。
      以长期债权投资下相关费用的摊销及投资收益的确认为例,准则的做法是: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费用   从而将债券费用、溢价的摊销和投资收益、应计利息的确认完美地反映为一个会计分录。
         而刘文的做法是: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同时,   借: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贷:待摊费用——债券费用   刘文的做法人为地增中了一个“待摊费用”科目和一个会计分录,将本来联系紧密的债券费用同长期债权投资割裂开来,将本来同时进行的债券费用摊销从债券利息收入的确认中分离出来,操作上并不简单。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投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可取的,刘文的做法并不合适。 。
  • 2005-11-06 2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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