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查复书、增值税发票及经济合同等跟单文件?
办理转贴现应提供一手贴现凭证、查询查复书、增值税发票及经济合同等跟单文件?
转贴现是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之间的以票据作为媒介的资金融通行为。它的特征是一方用资金,一方用票据来促成买卖,它们发生的是票据关系。按《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转贴现业务的基础是有一方已办理贴现。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办理贴现必须“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因此,已办贴现方银行应将这些材料复印给转贴现银行,由转贴现银行留存以备稽核检查或审计、审核部门复查。由于这些材料均是复印件,转贴现方无法对贴现银行收存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定,只能完成符合逻辑的审查,其真实性的审查主要由贴现方银行负责。
转贴现是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之间的以票据作为媒介的资金融通行为。它的特征是一方用资金,一方用票据来促成买卖,它们发生的是票据关系。按《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转贴现业务的基础是有一方已办理贴现。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办理贴现必须“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因此,已办贴现方银行应将这些材料复印给转贴现银行,由转贴现银行留存以备稽核检查或审计、审核部门复查。由于这些材料均是复印件,转贴现方无法对贴现银行收存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定,只能完成符合逻辑的审查,其真实性的审查主要由贴现方银行负责。
转贴现是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之间的以票据作为媒介的资金融通行为。它的特征是一方用资金,一方用票据来促成买卖,它们发生的是票据关系。按《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转贴现业务的基础是有一方已办理贴现。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办理贴现必须“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因此,已办贴现方银行应将这些材料复印给转贴现银行,由转贴现银行留存以备稽核检查或审计、审核部门复查。由于这些材料均是复印件,转贴现方无法对贴现银行收存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定,只能完成符合逻辑的审查,其真实性的审查主要由贴现方银行负责。
转贴现是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之间的以票据作为媒介的资金融通行为。它的特征是一方用资金,一方用票据来促成买卖,它们发生的是票据关系。按《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转贴现业务的基础是有一方已办理贴现。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办理贴现必须“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因此,已办贴现方银行应将这些材料复印给转贴现银行,由转贴现银行留存以备稽核检查或审计、审核部门复查。由于这些材料均是复印件,转贴现方无法对贴现银行收存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定,只能完成符合逻辑的审查,其真实性的审查主要由贴现方银行负责。
转贴现是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之间的以票据作为媒介的资金融通行为。它的特征是一方用资金,一方用票据来促成买卖,它们发生的是票据关系。按《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转贴现业务的基础是有一方已办理贴现。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办理贴现必须“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因此,已办贴现方银行应将这些材料复印给转贴现银行,由转贴现银行留存以备稽核检查或审计、审核部门复查。由于这些材料均是复印件,转贴现方无法对贴现银行收存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定,只能完成符合逻辑的审查,其真实性的审查主要由贴现方银行负责。
转贴现是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之间的以票据作为媒介的资金融通行为。它的特征是一方用资金,一方用票据来促成买卖,它们发生的是票据关系。按《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转贴现业务的基础是有一方已办理贴现。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办理贴现必须“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因此,已办贴现方银行应将这些材料复印给转贴现银行,由转贴现银行留存以备稽核检查或审计、审核部门复查。由于这些材料均是复印件,转贴现方无法对贴现银行收存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定,只能完成符合逻辑的审查,其真实性的审查主要由贴现方银行负责。
转贴现是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之间的以票据作为媒介的资金融通行为。它的特征是一方用资金,一方用票据来促成买卖,它们发生的是票据关系。
转贴现是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之间的以票据作为媒介的资金融通行为。它的特征是一方用资金,一方用票据来促成买卖,它们发生的是票据关系。按《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转贴现业务的基础是有一方已办理贴现。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办理贴现必须“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因此,已办贴现方银行应将这些材料复印给转贴现银行,由转贴现银行留存以备稽核检查或审计、审核部门复查。由于这些材料均是复印件,转贴现方无法对贴现银行收存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定,只能完成符合逻辑的审查,其真实性的审查主要由贴现方银行负责。
转贴现是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之间的以票据作为媒介的资金融通行为。它的特征是一方用资金,一方用票据来促成买卖,它们发生的是票据关系。按《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转贴现业务的基础是有一方已办理贴现。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办理贴现必须“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因此,已办贴现方银行应将这些材料复印给转贴现银行,由转贴现银行留存以备稽核检查或审计、审核部门复查。由于这些材料均是复印件,转贴现方无法对贴现银行收存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定,只能完成符合逻辑的审查,其真实性的审查主要由贴现方银行负责。
转贴现是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之间的以票据作为媒介的资金融通行为。它的特征是一方用资金,一方用票据来促成买卖,它们发生的是票据关系。按《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转贴现业务的基础是有一方已办理贴现。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办理贴现必须“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因此,已办贴现方银行应将这些材料复印给转贴现银行,由转贴现银行留存以备稽核检查或审计、审核部门复查。由于这些材料均是复印件,转贴现方无法对贴现银行收存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定,只能完成符合逻辑的审查,其真实性的审查主要由贴现方银行负责。
转贴现是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之间的以票据作为媒介的资金融通行为。它的特征是一方用资金,一方用票据来促成买卖,它们发生的是票据关系。按《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转贴现业务的基础是有一方已办理贴现。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办理贴现必须“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因此,已办贴现方银行应将这些材料复印给转贴现银行,由转贴现银行留存以备稽核检查或审计、审核部门复查。由于这些材料均是复印件,转贴现方无法对贴现银行收存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定,只能完成符合逻辑的审查,其真实性的审查主要由贴现方银行负责。
转贴现是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之间的以票据作为媒介的资金融通行为。它的特征是一方用资金,一方用票据来促成买卖,它们发生的是票据关系。按《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转贴现业务的基础是有一方已办理贴现。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办理贴现必须“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因此,已办贴现方银行应将这些材料复印给转贴现银行,由转贴现银行留存以备稽核检查或审计、审核部门复查。由于这些材料均是复印件,转贴现方无法对贴现银行收存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定,只能完成符合逻辑的审查,其真实性的审查主要由贴现方银行负责。
是的。
转贴现是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之间的以票据作为媒介的资金融通行为。它的特征是一方用资金,一方用票据来促成买卖,它们发生的是票据关系。按《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转贴现业务的基础是有一方已办理贴现。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办理贴现必须“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因此,已办贴现方银行应将这些材料复印给转贴现银行,由转贴现银行留存以备稽核检查或审计、审核部门复查。由于这些材料均是复印件,转贴现方无法对贴现银行收存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定,只能完成符合逻辑的审查,其真实性的审查主要由贴现方银行负责。
转贴现是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之间的以票据作为媒介的资金融通行为。它的特征是一方用资金,一方用票据来促成买卖,它们发生的是票据关系。按《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转贴现业务的基础是有一方已办理贴现。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办理贴现必须“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因此,已办贴现方银行应将这些材料复印给转贴现银行,由转贴现银行留存以备稽核检查或审计、审核部门复查。由于这些材料均是复印件,转贴现方无法对贴现银行收存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定,只能完成符合逻辑的审查,其真实性的审查主要由贴现方银行负责。
转贴现是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之间的以票据作为媒介的资金融通行为。它的特征是一方用资金,一方用票据来促成买卖,它们发生的是票据关系。按《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转贴现业务的基础是有一方已办理贴现。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办理贴现必须“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因此,已办贴现方银行应将这些材料复印给转贴现银行,由转贴现银行留存以备稽核检查或审计、审核部门复查。由于这些材料均是复印件,转贴现方无法对贴现银行收存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定,只能完成符合逻辑的审查,其真实性的审查主要由贴现方银行负责。
转贴现是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之间的以票据作为媒介的资金融通行为。它的特征是一方用资金,一方用票据来促成买卖,它们发生的是票据关系。按《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转贴现业务的基础是有一方已办理贴现。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办理贴现必须“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因此,已办贴现方银行应将这些材料复印给转贴现银行,由转贴现银行留存以备稽核检查或审计、审核部门复查。由于这些材料均是复印件,转贴现方无法对贴现银行收存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定,只能完成符合逻辑的审查,其真实性的审查主要由贴现方银行负责。
转贴现是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之间的以票据作为媒介的资金融通行为。它的特征是一方用资金,一方用票据来促成买卖,它们发生的是票据关系。按《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转贴现业务的基础是有一方已办理贴现。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办理贴现必须“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因此,已办贴现方银行应将这些材料复印给转贴现银行,由转贴现银行留存以备稽核检查或审计、审核部门复查。由于这些材料均是复印件,转贴现方无法对贴现银行收存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定,只能完成符合逻辑的审查,其真实性的审查主要由贴现方银行负责。
答:转贴现是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之间的以票据作为媒介的资金融通行为。它的特征是一方用资金,一方用票据来促成买卖,它们发生的是票据关系。按《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