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办(房产)证工本费、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如果是按揭买房还有抵押费、银行的保险(大概100元)。 以上的这些费用在国家规定取值范围内各地不同。
契税、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办(房产)证工本费、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如果是按揭买房还有抵押费、银行的保险(大概100元)。 以上的这些费用在国家规定取值范围内各地不同。收起
第一. 公共部分维修基金总房款的2%(开发商交房时代收) 第二. 契税总房款的2%(业主交财政局) 第三. 产权登记费80元/户(开发商代收) 第四. 土地费用40元/户(开发商代收) 第五. 有线电视电视初装费540元/户(甲方代收) 第六. 装修保证金1000元(物业收,可退) 第七. 装修垃圾清运费(待定,物业收) 第八. 电费预收金200元(物业收) 第九. 预收一年的物业费(物业收)标准暂定0.3元/平米 第十. 公证费(贷款户收此项,迁安市公证处收) 第十一.保险费(贷款户收此项,保险公司收) 第十二.担保费公证费(贷款户有担保收此项,迁安市公证处收)
第一. 公共部分维修基金总房款的2%(开发商交房时代收) 第二. 契税总房款的2%(业主交财政局) 第三. 产权登记费80元/户(开发商代收) 第四. 土地费用40元/户(开发商代收) 第五. 有线电视电视初装费540元/户(甲方代收) 第六. 装修保证金1000元(物业收,可退) 第七. 装修垃圾清运费(待定,物业收) 第八. 电费预收金200元(物业收) 第九. 预收一年的物业费(物业收)标准暂定0.3元/平米 第十. 公证费(贷款户收此项,迁安市公证处收) 第十一.保险费(贷款户收此项,保险公司收) 第十二.担保费公证费(贷款户有担保收此项,迁安市公证处收) 收起
还应交纳契税.还有房屋维修基金是房款的2%
还应交纳契税.还有房屋维修基金是房款的2% 收起
如果没有涉及到一些文字方面的东西,比如遗嘱、公证等,那么我认为可以按正常的买卖去过户。只不过要交一部分税
房子是你父母买下的,就是你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还健在,那么他们完全可以按他们自己的意愿给谁,就是不给儿子,给其他人也可以的。
1、是办理过户还是赠与,要算帐的,不过一般情况下赠与费用会低些,因为赠与可以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虽然说这两个税都是针对卖方的; 2、赠与是要交费的,主要有契税1.5%;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这几样费用都是最多几百元,不多的。 3、赠与操作程序::(1)双方签订赠与合同;(2)双方到公证处公证;(3)持有关证件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 4、要办成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是不可能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任何财产都是共有财产,除非夫妻的对方主动不要这个财产并写东西到公证处公证。
契税:1.5% 印花税:交易双方各0.05% 如果这套房产是回迁分配的回迁房并且发放的是经济适用房本的话,属于"等同于经济适用房管理",那么还要交纳3%土地出让金; 如果产权证发放不足5年或者地税局出具的契税税票不足5年,还要交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居住不足5年的,交纳"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用"后的剩余部分20%的个人所得税
缴纳的个税总金额=(实际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税金-合理费用)×20%。还有一种情况是原购房发票无法查询的情况下,按该房产所在地的指导价的1%-3%收费。 还有免费的情况基本两种 第一,所购房屋是居住5年以上且是唯一住房。 第二在交易后一年内本地购买唯一住房的会返回已经收取的个税。 这是大概的政策,肯定有地区的差别,仅供参考
不合理, 国家规定房产契税,维修基金等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是开发商交纳也是开发商代缴.收据付款人写的是购房人姓名,绝对不会写开发商的. 如是开发商代办你给他钱是应该的,他给你写你名字的收据 你自己办他也收你钱太牛了,你赶快去要吧.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06)10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个人转让二手房时必须强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1998年以来,国家首次明确在二手房交易中恢复执行征收个税。 该规定从8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下月起,二手房交易的卖方如果从买卖中获利,将需为此缴纳一笔税金。 自有住房出售一年内重新购房可视金额免缴或少缴个税 对于二手房转让要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杭州市民并不陌生。 2004年1月-8月,杭州就曾在二手房转让过程中恢复征收20%的个税。当年9月1日,该政策暂停,个税由强制征收改为自愿申报。 与当时的政策相比,这次国税总局的政策有两点不同:一是未对具体的征收比例做出规定,二是购房者为房子所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和住房贷款利息纳入了合理费用之列,征税时会先在房款总额里把房屋原值、转让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及装修费、贷款利息、公证费等扣除后,再来计算需要缴纳的个税数额。 与此前杭州执行的政策相同的也有两点,即何种情形下购房者可以免缴或少缴个税:一是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需要先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缴税,但到时候可以按照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二是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能提供房子原值凭证的按总价1%-3%收个税 按照《通知》规定,所得税是按房屋成交价-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贷款利息、装修费用等合理费用后的差价来计算的。 如果无法提供房屋原值的,则实行核定征税,具体是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房子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总价的1%-3%的幅度内确定。 另外,尽管装修费用可作为合理费用在总房价内减去,但并不可以无限扣除。《通知》规定,纳税人要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需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杭州中介店长被要求从上海打车连夜赶回 “虽然早在6月份就传出要征税的消息,但一直没有正式出台文件,最近这段时间已经不太有风声了。忽然发出通知,真的很意外。”我爱我家的副总经理马勤芬说。 信义房产的副理刘峰昨晚获知此消息后,赶紧召集20位店长,夜里10点钟紧急开会商量对策。“趁着离正式执行日还有几天,要抓紧时间将手头已签的单子去缴税,尽可能早地办出证来。还要告知正在谈的买卖双方,有意向的话,要加快速度。” 而金丰易居远在上海接受培训的一些店长,昨晚也接到了老总的紧急召回电话,“马上赶回!没有车就打出租车回来,明天一早开会。” 二手房市场会如何反应?当年杭州交易先猛增后猛跌 回忆起2004年杭州征收20%个所税时的市场情况,从事多年二手房中介业务的金丰易居总经理周强龙还是记忆犹新:“当2003年9月政策风声传出的时候,市场就迅速放量,引发成交高潮,等到11月底政策明确的时候,成交高峰继续,直到2004年1月1日,政策正式执行,市场一下子冷到谷底。9月份暂停后,市场才复苏起来。” 一个夸张的对比是,2004年7月,金丰易居18家门店没有一家完成任务指标,而当年11月份,所有门店都完成了任务指标,100多个经纪人也全都完成了任务,这是至今金丰易居成立5年多来绝无仅有的一个月。“不过,现在的房产市场与2004年已经完全不同。”周强龙说,市场反应可能不会有当年那么激烈。 我爱我家的马勤芬也有类似感受,“现在经过两次宏观调控后,基本上以自住需求为主,而且唯一住房转让时有优惠,市场可能不会受到2004年时那么大的打击。” 在杭州强制征收个税的8个月里,很多卖家实行净价转让。“这种现象可能仍然会出现。但买家会把房价加上所有税费后,再来计算所购买房屋的价格是否是市场价,只要计算后的结果与市场价相近,他就能接受税费转嫁。”马勤芬说。 新闻附件 计税办法及缴纳办法 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计算原值。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缴纳方法 为方便出售住房的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 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一般的银行现在都取消了转按揭这项业务。所以只能先还完贷款再去过户。原因是,以你前夫贷款时,该房产已经抵押给了银行,也就是该房产的所有权是你前夫(包括你),但是处置权确不属于你们。只有在还清贷款后,银行出证明,然后去房管局解除抵押以后在过户。
如果是商品房的话就很简单了,交5.5%的营业税 0.005%的印花税 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不要按照(卖价-最早购房成本)*20%的方法交,按照现卖房价*1%的方法交就可以了.
你可以去看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上面有解释: 变更:叫变更登记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过户又可以叫转移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免税的话,这两证不重要. 两种方法:1当地房产局证明你及你家人只有这套房产. 2你和你家人对你们只有这套房屋作出书面承诺即可,但不要乱承诺要付法律责任的. 一个到土地局办,一个到建工局办
福利分房涉及很多方面,基本两种,一种是单位已经将该房产卖到个人手中,就是说已经私产化,因此可以买卖(过户),而另一种只是将使用权卖给个人,或者是所谓的央产房,要上市买卖的话,需要办上市手续。 你的问题确实是央产房所共有的问题。一般的央产房上面都有“成字第”的字样。比如海淀区的央产房,上面表明“京房权证***海成字第”的字样,但是不是所有的都这样,特别是外地和不知道和北京是否一样,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本人持房产证和身份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或央产房管理中心进行查询。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一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觉得不算,购房成本是合理费用,在买卖双方谈价格时,有些是应卖方交的,但强加在买方身上,这种都是私底下的交易,所以不是纯粹的购房成本,而且还有可能造成法律法规的麻烦。最好在先和房地局沟通后再做决定,
赠与,是过户的一种形式。过户包括赠与、买卖、继承、法院执行等等。所以过户是一种统称,只要产权变更都要在过户后才算。 销售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项费用: 一、契税 二、交易费用 三、中介费、 四、各项手续费 赠与嘛,契税是免不了的,在过户过程中的手续费也是少不了。交易费及中介就省了。
看你情况你买的是期房 期房只要合同登记过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没关系放心 房产证在交付后90天内办理完毕
要通过房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重新进行产权变更过户.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开发商能够拿出房管局颁发的格式合同书就说明楼房是合法开发、手续齐全的,应该注意1、自己必须把合同中的业主的名字署名考虑好,以后很难更改;2、价格和开发商协商好,付款方式、付款日期、是否按揭都要确定;3、楼号选择好(今后无法更换);4、面积以及测量后误差的处理条款选择好;5、交房日期以及延期等违约责任确定,今后办理产权的期限;6、装修标准要确定,比如墙面、屋面、地板、门窗等,可以用补充协议的形式;7、配套的项目以及完成的日期。 最后双方签字盖章后务必复印留底!!!然后择日双方共同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才生效(合同上面有该条款)。
在签合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必须合法。就是开发商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开发的; 2、开发建设的手续必须合法。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经营行为合法。现房销售除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验收合格,项目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和绿化等配套建设已经完成或者已经确定完成日期,落实了拆迁安置,落实了物业管理,并且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核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期房预售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在签订合同时,一是要选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文本内容比较全,并且规范;二是注意把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进合同。 5、如果你买的是住宅,在交房时,要向开发商索取《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在签合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必须合法。就是开发商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开发的; 2、开发建设的手续必须合法。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经营行为合法。现房销售除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验收合格,项目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和绿化等配套建设已经完成或者已经确定完成日期,落实了拆迁安置,落实了物业管理,并且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核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期房预售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在签订合同时,一是要选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文本内容比较全,并且规范;二是注意把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进合同。 5、如果你买的是住宅,在交房时,要向开发商索取《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办房地产权证时应该注意: 产权产权面积和合同面积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可以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理,另外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还要办《土地使用权证》。相关费用注意除了楼上那位说的外,还有交易费和测量费,是应该开发商出的,但是开发商经常利用购买人不熟悉法规,转嫁给购买人。
1、明确商品房的合法性。2、销售方式。3、商品房状况,包括栋号、房号、面积、套型等。4、计价方式。5、价格。6、付款方式。7、质量标准。8、交付方式。9、物业管理。10、售后服务,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内容。11、违约责任。12、补充条款。
你尽量找原房主要出当时有没有购房发票,或合同之类的东西,从而来保证你的利益.
各个地方都不一样的,有的时交易中心(上海。。。。)有的就是楼上所说的 过户山下家交的钱都不一样下家最大的一笔是契税,上家最大的一笔是(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山下家一起交的有合同印花税也比较多 其他工本费手续费就很少了 对了如果通过中介的话中介费也很高
楼上的回答未免偏颇,应以合同的实际履行为准。 我们都知道,在购房支付定金、签定合同,到最后付清全部房款,一般有一个比较长的过程。通常,以实际收房并付清所有房款之日作为合同履行完毕的时点。也就是说,以这个时点与婚姻登记日相对照,之前婚姻一方支付的房款可作为婚前财产、之后支付的房款应作为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可以成立。 但是你的问题表述的不是很清楚。你和亲属是房屋的共有人,那么他应该是把他那部分赠与你,而不是共有部分,否则会产生歧义。 如果你们的购房合同已经备案了,具体手续是:你和你亲属签订房屋部分产权赠与协议,然后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持购房合同及发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和一般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相比,你要多交50%的契税和交易费,你亲属要交营业税和所得税。
如果开发商的房子销售不畅一般都可以商量补充条款,否则比如北京的开发商都是牛的很,根本就没商量。你最多只能吓唬开发商,用不买来威胁。
是无效的合同 你先不要签字,可以拿着房屋买卖合同元件去找当地的消协投诉.或者咨询下在这方面的律师\专家. 我的尽供参考.
那你首先 应该去弄清楚代理商与房地产之间的关系啊 不能糊里糊涂的就把钱交了啊 不是钱多少的问题 而是关于你自身权益的问题啊 我是这样建议的
你可以用退房相威胁,如果合同中承诺的事为履行都算违约。 嗬嗬,我就是房地产公司的每个条文的制定都非常仔细。像他们这么大漏洞你随便告了,像我们这里连合同附件的平面图都尽量打得非常小生怕有任何不利的条款有影响。 你得合同平面图就是证据
只能通过二手买卖或赠予过户来更名,都需交纳税费。
应注意以下问题: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购房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作为购房者来讲,是老百姓一生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说先得安居才能乐业,所以,对于老百姓来讲买一套称心如意的住房是老百姓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是在购房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不时在报纸或者其他的新闻媒体上有所披露,其实,很多问题应该说是如果购房者比较谨慎,对于购房的知识比较了解,很多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个人在购房中,大体上分三个阶段。 第一,购房前的准备,购房者首先应该慎重的选择一个物业的项目,就是你准备购买什么样的房子,首先应该考虑它本身所处的地理位置、户型以及它周边的环境,非常重要的一点应该对开发商的资信进行一个了解,就是说在购房前购房者应该对你选择的物业项目有一些最基本的了解。这些基本的了解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对开发商的资信进行了解。后面我会讲开发商的资信应该从哪几个方面讲。 第二,签订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这里包括签订补充条款。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到查验五证,我后面会讲什么叫五证。交付定金,签订认定书,选择付款的方式,签订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再交付购房款,办理销售或者叫预售登记,这是购房中的第二个阶段。 第三,交房和办理产权登记,就是开发商在办理完登记后,签收“两书”,接受物业,申领产权证。 具体讲,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 第一,如何阅售楼书。售楼书通常是开发商所做的宣传广告,在阅读售楼书的时候,首先要注意售楼书中是否有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这是对开发商资质衡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为了确认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性,一个是可以通过在互联网上查询、核对,核对这家房地产开发商是不是名副其实的,是不是有预售许可证。其次,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审核售楼书的外观图、小区整体布局图、价格、地段、房型、规划配套、优惠条件以及投资者等信息,决定是否购买。阅读中要明确售楼书中广告的信息,有些开发商会采用一些比较模糊的方式说明,比如说多少多少分钟的车程,10分钟的车程、5分钟的车程来说明它的地段是多少合适、优越,那这5分钟车程和10分钟车程的伸缩性就非常大了,你是开的小轿车还是公共汽车,是什么时速的,所以用几分钟的车程确定地段的位置,这已经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是违法的广告。可是,往往在售楼书中都有这个,我们应该特别注意。 怎么保证售楼书的内容具有法律效率?我看到售楼书之后确实非常感兴趣,但是又怕最后买了房子以后,不象售楼书中所描述的那些美妙?怎么办?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要从法律上确保售楼书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就一定要把售楼书的内容明确的写到后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这是法律规定要有的。如果我就是认定售楼书中所描绘的物业的美妙环境,这么好的户型、这么好的地段,想确保、约束开发商一定要按照售楼书中说的履行它的义务,就把售楼书的内容向开发商提出写到合同中。这样的话,一旦开发商没有按照售楼书写到商品购销合同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他就要承担责任。 在售楼书验完以后要签订认购书,要交定金,提醒购房人要注意,认购书里的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担保作用,并有特定定金的规则,它有特定的法律内涵,叫做给付定金的一分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不履行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是对合同起担保作用,它只是起担保作用,叫做给付订金的一分不履行债务的可以要求返还订金。所以,在认购书中写的定金一定要分清是哪个“定”(订),因为有不同的法律概念。通常房地产开发商在认购书中有这样的条款,买房应该在签订认购书多少之日起买房,否则的话不给退还。 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将这个条款改为买房应当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多少日之内前来与卖房商谈正式合同,如因对合同条款的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所收的定金应予退还。这样对购房者应该是比较有利的。 认购书签订了之后在多少日之内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签订买卖合同就应该非常慎重的对待,因为买房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买卖里面。一旦将来和房地产商发生纠纷,购房合同是解决双方分歧的最主要的根据和凭证。所以,在签定合同之前,购房者需要仔细审查开发商的资格和“五证”,如果是现房,根据规定发展商已经不需要办理销售许可证了,而应当改为办理大产权证的审批手续,去产权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办理房屋产权证一定要看清发展商销售的房子是否包括你所要买的房子。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买完房以后还要查验或者叫验收“两书”。什么是两书呢,两书是开发商在竣工验收合格时通知购房者入住之后提供的两份法律文件,一个是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二是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通常包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登记,在使用年限内承担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件的保修期,比如说防水是三年,墙面、管道渗漏是一年,墙面抹灰脱落是一年,地面大面积起沙是一年,包括供热供冷系统等设备,卫生洁具、开关等等。其他部位或者部件的保修时间可以由房地产开发商和用户约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通常应该包括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住宅的结构类型、装修装饰注意事项、上水下水、电、燃器、消防等设施配制的说明,以及门窗类型使用事项,配电负荷,承重墙、保温墙、阳台等部位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生产厂家另有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里。 也就是说一个房屋完整的法律文件在购房的过程中应该查验五证,同时收房子的时候应该有两书。还有更重要的是产权证,拿到产权证,整个购房所有的法律文件就应该算齐备了。 在购房的过程中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在有些情况下,在什么情况下签订房屋的限售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签订预售合同。限售合同是你想买的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了商品房,这个时候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是房地产的限售合同。如果你购买的房子尚未竣工验收,就是期房,这个时候签订的是房屋的预售合同。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问题,有三种计算方式。一个是按套计价,一个是按建筑面积计价,还有一个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值。通常,按套内面积计价的方法比较少用,而通常用的是按照建筑面积,它是指按住宅面积外围线来计算。一般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销售面积和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是对购房者最为有用的是套内的使用面积,因为这种面积是购房者真真切切能够具体使用的。所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要把套内的建筑面积和公摊的面积写清楚。 所以,购房的时候购房者特别关注面积,一定要明明白白、真真切切的在合同里写清楚我本身的使用面积是多少、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使用面积缩水给消费者带来的坏处。 在购房过程中,怎么处理面积的误差呢?通常在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只要双方约定使用面积不能大于1%,或者0.5%,都可以,只要是双方约定都可以,多了怎么办、少了怎么办都可以约定。通常,现在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购销合同都不是这样,都有一个比的绝对值,通常是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通常约定据实结算房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购房者或者退房或者是约定开发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约定得这么明确,建议还是可以接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没有超过据实结算房款,如果超过的话,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允许购房者退房。还有一个问题,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通常里面约定有一个不可抗力条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开发商对于延期交房的免责理由一般说是不可抗力。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不可抗力应该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说地震、发洪水等等,这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不可抗力才能够免除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责任,也就是说免责。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就不能约定成不可抗力,一般开发商通常把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展了,比如说施工中如果遇到异常困难或者重大的事故问题不能解决,比如说契约协定后政府颁布的法规和原来不同,比如说施工配套的批准和安装的延误,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从法律角度讲,我们觉得对购房者是不公平的,等于把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展了。所以,建议购房者对于不可抗力这个条款一定要仅仅把握住三个条件,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下,约定在最小的范围内,不要扩展,扩展以后,延期交房的时候,他都可以说我免责。 还有一个基本问题,购房合同的签订是跟谁签订?很简单,签订购房合同,应该是跟房地产开发商签定合同。但是,目前有一些开发商常常委托一些中介代理公司负责其销售活动,中介代理公司不能没有开发商的签字而与购房者直接签订买卖合同,就是说中介公司不能以他的名义签定合同。签定合同的时候我们应该把握住是开发商,而不能委托中介公司,以中介公司自己的名义签定合同。再一个提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要注意有一些比例数字。比如说违约金是千分之几还是万分之几,还是百分之几,这些比例数字,作为购房者一定要注意,稍微差一个百分数,很多东西就差很多。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第一,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第二,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第三,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第四,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第五,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第六,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最后,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在商品房的买卖中确实涉及到很多专业方面的法律知识,普遍的购房者很难一下子了解熟悉这些问题,因此为了减少风险,预防买卖合同中的陷井,建议购房者在购房的过程中聘请律师,把相关的事情请律师办,虽然要支付一些费用,但会降低风险
收据?不会吧,你交了首付款,首付款的发票是一定要开的,交房的时候开的是总房款发票,有首付款发票就可以提取公积金了。账户里余额都可以提取来,只要有一个保留账户的金额就够了。
可以明确地告诉你:这样做不行!除非你有相当硬的关系!一般需要交存公积金在半年以上的,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除了可以以比较低的利息取得贷款外,在你需要时还可以取出累计本金,以供急需。也可以在退休后取出。
只要合同能够在当地房管局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就可以,合同的内容基本都是一样的,都是建设部的范本。关键是内容,是否合理,主要是空白处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