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抵扣问题
我怎么觉得增值税抵不抵扣都没关系。打个比方,A企业某年度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进项税额为80,则A企业该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20(100-80),再假设A企业该年度进项税额为50,则应交增值税50(100-50),理论上是说进项税越多越好,可以抵扣销项。但进项税额不是由购进货物方即A企业承担的吗?也就是说上面两个例子中的进项税额80和50都是由A企业支付的,支付80,抵扣后交20和支付50,抵扣后交50,交得不是一样多吗?有什么区别?而销项则是A企业在收货后想购货方收取的价款,用自己付出去的钱来抵扣自己收到的钱,付得多抵得多,付得少抵得少,最后结果还不是一样,有什么意义?我想不明白
两个要点有助于理解进项税抵扣的意义: (1)只要购进,进项税就一定要承担,不管对方是不是开给你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你需要付出去50,而在报税的时候,如果你选择不抵扣,你需要再付100,总共付出去150,而选择抵扣,则需要再付50,即总共付出去100; (2)增值税是链条税,即我们是对生产中的增值部分即增值额缴税,才会存在进项税抵扣的问题,因为负担的进项税也是你自己承担的成本。
这个问题可能涉及一些违法行为,从法律原文上讲,合法行为是这样的,甲销售给乙商品,无论甲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的销售金额都是一致的,而且应交纳的销项税也应该是一样的,也就是说,甲销售已商品117万,其中17万是销项税,甲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他的售价都是117万,都应交税17万,而对乙就不一样了,如果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乙就不能抵税。按法律上讲是这样,但实际情况,可能会也现甲出现偷税现象,隐瞒收入造成少交税的现象,这就出现了你上面的问题,乙认为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甲将税款返还给乙,形在乙对甲隐瞒收入行为的默认,同时,乙为了平账,同样也会出现同样一些手段,结果可能也会出现偷税现象。
如某厂进原料,不含税价100元,17%税率,增值税进项税17元,合计含税价117元。 加工后卖出,不含税价200元,17%税率,增值税销项税34元,合计含税价234元。 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凭那张进货的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去当地国税机关认证,期限是自开票日起180天。 认证后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冲抵销项税额: 譬如上例中的进项税17元可以冲抵销项税34元,则实际交纳的销项税为17元。 您看看
增值税是对最终产品征税,这才是增值税的巧妙之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