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
请问现在所得税法有明确规定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吗?如果计提且当年末有期末余额的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即使没有超过工资的14%,需要把余额冲回吗?或者不冲回,做纳税调整吗? 做分录时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 贷:应付福利 借:应付福利 贷:现金 这样做行吗?如果行那在做手工账时只有一份支付现金的报销单凭证,怎么做两张凭证呢?
一、会计上 1、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福利费不用提取了。发生的福利费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会计分录: (1)福利费支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现金 (2)月末分配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如果你单位没执行新会计准则,福利费可以提取,也可以不提取;如果不提取,报销福利费时,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现金 二、税法上 1、所得税法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如果当年计提福利费了,年末福利费有余额,会计上可以不冲回。但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的。
你会计上可以提,也可以和税法统一不提,如果提的话,期末就要做纳税调整
不用计提了,当然也就不会有余额了!按实际支出计入福利费,年末不超过14%部分可以列支,超过部分做纳税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如下: (1)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疗养 院等集体福利设施,其固定资产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 以及福...详情>>